B 40
CAP.367]
[Subsidiary]
65 of 1984, s. 29.
41 of 1985, s. 24.
L.N.383/87.
Electoral Provisions (Procedure) Regulations
[1987 Ed.
表格十
〔規例第二十四條〕
選舉規定(程序)規例
選票
選票正面
只可選舉不超過
名候選人
在所選候選人姓名右邊
之空格內加「×」號
在需要時,填上地址) 將不適用者刪去。
選票背面
編號:
關於
選舉*市政局議員/區域議局議員/區議會議員事
* 將不適用者刪去。
年
月
選區
H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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