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Ed.]

Electoral Provisions (Procedure) Regulations

[CAP.367

B 35

[Subsidiary]

表格七

〔規例第十五條第(1)

及第(3)款〕

41 of 1985, s. 24.

選舉規定(程序)規例

選舉代理人之委任

關於

選區選舉 市政局議員/區域議局議員/區議會議員事

選舉日期:

茲委派下列人士在上述選舉担任本人之選舉代理人:

選舉代理人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住址

候選人簽署:

候選人姓名:

(請用正楷書寫)

日期:

二、此表格乃在本人見證下簽署。

電話

見證人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住址

見證人簽署

* 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關於委任選舉代理人及如何填寫此表格之說明書,將另行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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