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56
[Subsidiary]
CAP. 279|
(1) 教學經驗詳情:
Education Regulations
[1986 Ed.
任職日期 離職日期 學校名稱 所教班级 所教科目
(塡明何年何月) (塡明何年何月) 參閱附註三。
(m)其他有關資料.. 參閱附註四。
二、關於本人之品格,請向下列兩位諮詢人查詢。該兩位諮詢人對本表格內所陳各節均已知悉並未知悉:
參閱附註五。
(a) 姓名(先生/夫人/小姐) 地址.. 職業..
(b) 姓名 (先生/夫人/小姐) 地址, 職業
三、本人已在上面貼上經簽署之正面半身照片一張,現並隨同本表格夾附經簽署之同樣照片三張。
四、茲附呈
(a) 本人體格檢驗證明書;及
(b) 學歷證書。
五、本人明悉上項申請如獲批准,則所發給之暫准教學許可證只限本人在本表格第一部份第一段所指定之學校任教。
六、據本人所知,本申請書之本部份內所填報各項均屬詳盡及確實無訛。
HO........ 簽署.. (擬受聘之准用教員)
附註一 如學校經已註冊,此處應填寫該校地址。
附註二 此項只供已婚、離婚或孀寡之女士填寫。
附註三 填寫本表格第二部之人士,如會被判犯有刑事而致有損其品格,或會遭拒絕認可為校董,或會遭拒絕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遭拒絕發給准用教員之暫准教學許可證,或會遭當局將其認可校董資格撤回,或將其校或教員之註冊或准用教员之暫准教學許可證取消者,必須將該事之詳細情形據實填報。
附註四 申請人必須有諮詢人兩名。該兩名諮詢人必須為有地位人士,例如行政局或立法局議員、太平紳士、大律師、律師、教士、特許會計師、特別陪審員名單內之人士、檢定教員、醫生或牙醫等,必須熟識申請人最少三年。
附註五 如申請時不能繳出學歷證書者,可將第二部份第四段(b)節刪去,但簽署本表格第二部份之人士可能於日後須補呈證書以憑審核。
警告
申請人必須注意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規定尤應注意——
(甲)第五十一條
「在下開情形,教育署署長得根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第(1)款之規定拒絕發給暫准教學許可證予任何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