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0

CAP. 279|

Education Regulations

[1986 Ed.

[Subsidiary]

致香港教育署署長

逕啓者:

一、茲將本人之詳情開列如下,並請准予認可本人為校董。

二、詳情

(a) 姓名(先生/夫人/小姐)

(EX)....... (中文).

(b) ....... (c) 住址

(d) 身份證號碼。

(e) 出生日期

(f) 出生地點

(g) 學歷詳情..

(h) 有關教育方面之經驗或知識,

(ii) 職業

參閱附註--。

(j) 其他有關資料

參閱附註二。

三、本人已在上面貼上經簽署之本人正面半身照片一張,並隨同本申請書夾附本人簽署之同樣照片兩張。

四、關於本人之品格以及是否適合為校董,請向下列兩位諮詢人查詢。該兩位諮詢人,對本表格內所陳各節均已知悉/並未知悉。

(a) 姓名(先生/夫人/小姐)

地址

職業:

(b) 姓名(先生/夫人/小姐)..

地址

職業.....

五、據本人所知,本申請書內所塡報各項,均屬詳盡及確實無訛。

申請人簽署

附註一 申請人個會被判犯有刑事罪而致有損其品格,或會遭拒絕認可為校董,或會遭拒絕註册為校或教員,或遭拒絕發給准用教員之暫准教學許可證,或會遭當局將其認可之校董資格撤回,或將其校董或教員之註冊或准用教員之暫准教學許可證取消者,必須將該事之詳細情形據實填報。

附註二 申請人必須有諮詢人兩名,該兩名諮詢人必須為有地位人士,例如行政局或立法局議員、太平紳士、大律師、律師、教士、特許會計師、特別陪審員名單內之人士、檢定教員、醫生或牙醫等,且須熟識申請人最少三年。

警告

申請人必須注意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規定尤應注意——

(甲)第二十五條

「教育署署長在下述情形得拒絕核准任何申請人為校董,此即在其認為該申請人-

(h) 於申請或涉及申請——

(i)認可為校董時;或

(ii)將學校註冊時;或

(i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時;或

(iv)准予聘用任何人士在校為准用教員時,

所作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中有任何重要事項係屬填報失實或遺漏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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