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Ed.]

Education Regulations

[CAP. 279

A 35

六、本人茲將本校擬聘任下列人士爲准用教員之申請書附呈

姓名(先生/夫人/小姐)

[Subsidiary] 用表格十或十一填寫申請書,視何者適合而定。

英文

中文

七、本人茲附----

(a) 本校各級擬採用之課程表,及

(b) 本校各級每週上課之時間表。

八、本人茲附呈本校校舍之圖則/圖式三份(註明尺寸)。

九、本人茲附呈根據教育條例第十一條(b)款第(ii)段所需之證明書及通知書。

十、據本人所知,本申請書內所填報各項均屬詳盡及確實無訛。

參閱附註二。

申請人簽署......

附註一 所推薦之人士必須係申請註冊為該校校董者之一。

附註二 如用以開設該校之樓宇在設計及建築方面均係供作校舍用途者,則可將此段刪去。

警告

.申請人必須注意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規定尤應注意

(a) 第十四條

「教育署署長如認為有下述情形者,得拒絕將任何學校註冊----

(n) 在註冊申請書內或與該申請書有關之任何方面,所作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中有任何重要事項係屬填報失實或遺漏不報者;」;及

(b) 第八十七條第(1)款--

「無論何人,如

(k) 根據本條例所提出之任何申請書內或與該申請書有關之任何方面,用書面或口頭作任何陳述或提供任何資料,但該項陳述或資料中有任何重要事項係屬失實,而該人係明知或有理由應知其為失實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二、學校之註冊或臨時註冊,並不能豁免主、校董或任何其他人士遵守建築物條例或其他與學校有關條例之規定,同時亦絕不能對開設該校所用樓宇之合約或契約有所影響或更改。

FORM 2

EDUCATION ORDINANCE

(Chapter 279)

(Registration Number)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A SCHOOL

[s. 18(1).]

1. I certify that the undermentioned school is registered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Education Ordinance-

Registered name of school:

(in English) (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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