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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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合約中關於產生土地權益、移轉土地權益、或終止該等權益(無論以消除、合併、放棄、没收或其他方式而終止)的部分;

(c) 任何合約中關於產生或移轉在專利、商標、版權、註冊式樣設計、技術或商業情報或其他知識產權上的權利或權益的部分,或關於終止上述權利或權益的部分;

(d) 任何合約中關於以下事宜的部分——

(i) 公司(即任何法團或非法團組織,亦包括合夥經營)的成立或解散;或

(ii) 公司的組成,或其法團成員或組織成員的權利或法律義務;

(e) 任何合約中關於產生或移轉證券、證劵權利或證券權益的部分。

2. 第7(1)條適用於

(a) 任何海難救助合約或拖船合約;

(b) 任何船舶或氣墊航行器的租約;及

(c) 任何訂明以船舶或氣墊航行器運載貨品的合約,

但第7(2)及(3)、8、9及12條並不適用於上述合約,除非該等條文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有利,則屬例外。

3. 凡貨品依據合約由船舶或氣墊航行器運載,而該合約——

(a) 指明在部分路程採用該種運載工具;或

(b) 没有訂明運載工具,亦無說明不得採用該種運載工具,

則第7(2)、8及9條並不適用於合約中關於採用該種運載工具而運載貨品的部分,除非該等條文對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有利,則屬例外。

4. 第7(1)及(2)條並不適用於僱傭合約,除非該等條文對僱員有利,則屬例外。

〔比照 1977 c. 50 Sch. 1 U.K.〕

附表2

〔第3(2)及6條〕

運用合理標準驗證的“準則”

法庭或仲裁人為執行第11(3)、12(3)及(4)條而須特別考慮的,是以下任何一項看來有關的事宜——

(a) 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考慮的因素中,包括可以滿足顧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

(b) 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同意有關條款,或接受該條款時有機會與他人訂立同類合約而無須接受同類條款;

(c) 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其適用範圍(考慮的因素中,包括有關行業的慣例,以及立約各方之間的以往交易情況);

(d) 在該條款說明如不符合某項條件,有關法律責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況下,立約時是否理當估計到符合該項條件是實際可行的;

(e) 有關貨品是否依顧客的特別指示而製造、加工或改裝的。

(比照1977 c. 50 Sch. 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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