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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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有關法例的保留條文

依據

(1) 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不得取消或局限以下合約條文的效力,或令其不能作為

(a) 由成文法則的明訂條款,或因成文法則的必然含義准許或需要所引致的

合約條文;或

(b) 為要符合一份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性協議而訂明的合約條文,而該合約條

文運用起來,並不比該協議原意範圍更為局限。

(2) 合約條款如果是具合法裁判權的主管當局在行使法定裁判權或職能時所訂明或批准的,或是依據具合法裁判權的主管當局在行使法定裁判權或職能時所作出的決定或判決而訂明的,而該具合法裁判權的主管當局並非有關合約的立約一方,則就本條例來說,該合約條款是符合合理標準的。

(3) 在本條-----

“成文法則”(enactment)指任何條例或任何憑藉條例而有效的法律文件;

“具合法裁判權的主管當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任何法庭、仲裁人或公共機構;

“法定”(statutory)指出成文法則所授予的。

19. 適用範圍

〔比照 1977 c. 50 s. 29 U.K.〕

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對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訂立的合約,概不適用,但在符合這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於本條例生效當日或之後所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比照 1977 c. 50 s. 31(2) U.K.)

第IV部

相應及其他修訂

20. 修訂各條例

附表3第一欄內所列的成文法則,按該附表第二欄內所列的方式及範圍修訂。

附表1

〔第6、7、8、

9、12及15條

第7、8、9及12條的適用範圍

第7、8、9條並不適用於

(a) 任何保險合約(包括繳付人壽年金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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