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21

(2) 國際供應合約的條款,無須受第8或9條的符合合理標準條文規限 (3)就本條來說,國際供應合約指符合以下情況的合約——

(a) 屬於售賣貨品的,或屬於貨品管有權或所有權移轉時所根據或依據的;

(5) 由業務地址(如無業務地址,則指其慣常住址)位於不同國家領域或位於

香港和外地的立約人所訂立;及

(c)

(i)合約訂立時,有關貨品正在或將由一個國家的領域運載到另一個國

家的領域,或由外地運入香港或由香港運往外地;或

(ii)構成要約及承約的作為,已分別在不同國家的領域進行,或分別在

香港和外地進行;或

(iii) 合約訂明貨品須送至某一國家的領域,而構成要約及承約的作為,

是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域內進行的;或

(iv) 構成要約及承約的作為,是在香港進行的,而該合約訂明貨品須送

往外地;或

(v)構成要約及承約的作為,是在外地進行的,而該合約訂明貨品須送

至香港。

(比照 1977 c. 50 s. 26 U.K.)

17. 選擇法律條文

(1)如合約祇是因立約各方的選擇才受香港的法律管限(如不作此選擇便受其他國 家的法律管限),第7至12條不得用作管限法律的一部分。

(2) 縱有任何合約條款訂明其他國家的法律適用,或看來是這樣訂明,但祇要有 以下一種或兩種情況,本條例仍然有效一

(a) 法庭或仲裁人認為該條款是完全或主要為了使訂明條款的一方可逃避本

條例的管制而訂明的;或

(b) 立約時其中一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而他當時慣常在香港居住,而且立

約的主要程序,是由他本人或他的代表在香港進行。

〔比照 1977 c. 50 s. 2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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