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13
另(在上述範圍內)第7、10、11及12條亦防止任何人藉着一些卸除或局限有關的法律義務或責任的條款或告示,而得以卸除或局限其法律責任。
(2) 凡同意將目前或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書面協議,不得根據本條例當作是卸除或局限法律責任的協議。
6.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立法局可藉決議修訂附表1及附表2。
第II部
管制免責條款
〔比照 1977 c. 50 s. 13 U.K.〕
逃避因疏忽、違約等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7.
疏忽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2) 至於其他損失或損害方面,任何人亦不得藉上述各項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但在該條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3) 如合約條款或告示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該條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
[比照1977 c. 50 s. 2 U.K.]
8. 合約引致的法律責任
(1) 如立約一方以消費者身份交易,或按另一方的書面標準業務條款交易,則本條適用於處理立約各方之間的問題。
(2) 對上述的立約一方,另一方不能藉合約條款而
(a) 在自己違反合約時,卸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或
(b) 聲稱有權
(i)在履行合約時,所履行的與理當期望他會履行的有頗大的分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