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Forms) Order

[CAP. 56

B 17

(Subsidiary]

第3頁

批註

本證書持有人業已獲得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資歷,除可使用第2頁所註明的器具外,亦可使用下列各級別的鍋爐及蒸汽容器:

監督

香港19 年 月 日

器具級別及類型 憑本證書可使用的鍋爐/蒸汽容器類型

器具級別 所有級別 所有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1至VI)

第1級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A)級 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但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B)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I級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A)級 自動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第II(B)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2No337/8

第III級 所有電力加熱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I(A)級 人工操縱的電力加熱式鍋爐

第IV級 消毒及硬化鍋爐

第V級 指定種類的鍋爐

第VI級 蒸汽容器

(87 of 1988 s.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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