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Forms) Order

[CAP.56

B 11

[Subsidiary]

此壓力器皿*

是 並非

設計為可以隨意移動者。

此壓力器皿是

所製造。

*壓力燃料容器

式樣說明: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此壓力燃料容器是

第11部

鍋爐*

蒸汽甑*

上述

壓力器皿*

壓力燃料容器*

裝置於(樓宇名稱及地址)

第III部

慈聲明*本人爲物主/物主姓名及地址如下:

}

姓名:

地址:

日期:

申請人簽署:

*將不適用的項目刪去。

申請人身份:

所製造。

附註1

凡申請登記任何一類器具,或每類器具的任何一件,均可採用本表格。如申請登記同一類器具超過一件,須每件分別申請。

附註2

根據本條例的定義,鍋爐或壓力器皿“物主”一詞,包括任何曾與鍋爐或壓力器皿供應商或其代理,訂立租購協議或銷售合同而擁有該鍋爐或壓力器的人士,而不論該鍋爐或壓力器皿的所有權是否已移交給該名人士。又如未能尋獲或無法確定鍋爐或壓力器皿的物主,或該物主已離開本港或不能享受法律上的權利時,則該物主的代理人亦包括在“物主”一詞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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