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Forms) Order
[CAP.56
B 11
[Subsidiary]
此壓力器皿*
是 並非
設計為可以隨意移動者。
此壓力器皿是
所製造。
*壓力燃料容器
式樣說明: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此壓力燃料容器是
第11部
鍋爐*
蒸汽甑*
上述
壓力器皿*
壓力燃料容器*
裝置於(樓宇名稱及地址)
第III部
慈聲明*本人爲物主/物主姓名及地址如下:
}
姓名:
地址:
日期:
申請人簽署:
*將不適用的項目刪去。
申請人身份:
所製造。
附註1
凡申請登記任何一類器具,或每類器具的任何一件,均可採用本表格。如申請登記同一類器具超過一件,須每件分別申請。
附註2
根據本條例的定義,鍋爐或壓力器皿“物主”一詞,包括任何曾與鍋爐或壓力器皿供應商或其代理,訂立租購協議或銷售合同而擁有該鍋爐或壓力器的人士,而不論該鍋爐或壓力器皿的所有權是否已移交給該名人士。又如未能尋獲或無法確定鍋爐或壓力器皿的物主,或該物主已離開本港或不能享受法律上的權利時,則該物主的代理人亦包括在“物主”一詞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