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10

CAP.56]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Forms) Order

[1988 Ed.

[Subsidiary]

致:鍋爐及壓力器皿監督

第I部

本人(以正楷填寫姓名)

表格 3

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

(香港法例第56章)

登記申請書

廠號碼...

住址爲

現依照上述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下開器具:

* 鍋爐

名稱及類型: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此鍋爐*

是 並非

-列鍋爐之一

此鍋爐 *

是 並非

設計為可以隨意移動者。

此鍋爐是

* 蒸汽甑

類型: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所製造。

此蒸汽甑 *

接連上述鍋爐的。

並非

此蒸汽甑是

所製造。

蒸汽容器*

*壓力器皿

類型:

空氣容器 *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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