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Forms) Order

[CAP.56

B7

[Subsidiary]

*該壓力器皿業經以
簽名
的水壓試驗。
日期
配件業經檢驗,情況令人滿意。
簽名
日期
茲證明(i)本人今日曾在上述壓力器皿受壓力時加以檢驗,並認爲其操作安全,可在
的最高壓力下使用,惟須遵守下述條件:
(請根據該條例第33(5)條的規定將適用條件填於本欄)
(ii)安全閥已根據該條例第45條的規定予以校準、鎖封或調整。
本證明書有效期至......

日期
*將不適用的項目删去。

日止。
*鍋爐檢驗員
*空氣容器檢驗員
注意: 除該壓力器皿因本證明書上的附加條件或該條例的其他規定而須提早檢驗外,本證明書
的有效期將以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27(1)(b)條的規定為根據。
警告: 在本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該壓力器皿須予覆驗。任何人士如使用或操作未經檢驗或檢驗後未獲發給效能良好證明書的壓力器(壓力燃料容器除外),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爲$30,000(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49(1)及(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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