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48
CAP. 311]
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Processes) Regulations
[1987 Ed.
[Subsidiary]
B部(工序說明):
擬在本記錄文件甲部所述樓宇內進行的工序現概述如下。有關該工序的較精確說明,則列載在申請人早交主管當局的一份通知書內。那些詳情和資料是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而在憲報刊登的法令所指定須予早報主管當局的。
1. 申請指定工序的類別:
2. 設備的裝置/處理*能力:
3. 筒倉容量(只適用於水泥廠):
4. 燃料使用:
排出點 所用燃料 耗用率 編號 類別 含灰量 含硫量 其他規格 最高 正常5. 原料和產品:
原料使用情況 性質或類別 耗用率 一般成份 每年使用量 正常 最高 生產率 每年生產量 正常 最高6. 其他詳情:
C部(條款和條件):
日
主管當局已根據上述條例第22條的規定,在一九...........................年 月 藉書面通知本豁免文件持有人辦法,就有關豁免事而規定若干條款和條件。上述通知書內列條款和條件如全予遵守,本豁免文件即持續有效。那些條款和條件覆述如下:
(在下面列明與本豁免文件有關的條款和條件-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2條)
* 不適用之處請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