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44

CAP. 311]

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Processes) Regulations

[1987 Ed.

[Subsidiary]

B部(工序說明):

擬在本牌照甲部所述樓宇內進行的工序現概述如下。有關該工序的較精確說明載於下日簽署的申請書 (登記編號: ...)

1. 申請指定工序的類別:

2. 設備的裝置/處理*能力:

3. 筒倉容量(只適用於水泥廠):

4. 燃料使用:

排放點 編號 所用燃料 類別 耗用率 含量 含硫量 其他規格 最高 正常

5. 原料和產品:

原料使用情況 性質或 類別 耗用率 一般成份 每年 使用量 正常 最高 產品生產情況 生產率 每年 生產量 正常 最高

6. 其他詳情:

C部(條款和條件):

主管當局發出本牌照,批准牌照持有人使用或准許使用本牌照甲部所述樓宇, 以進行乙部所述的指定工序但仍須遵守下列條款和條件:

(在下面列明本牌照附帶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5條 第(4)款和第16條第(5)款)

* 不適用之處請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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