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34
CAP.311]
Processes) Regulations 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1987 Ed.
[Subsidiary]
(4) 燃料使用、原料、產品及工序/設備
請詳述關於燃料使用、原料、產品及工序/設備等的擬議更改項目。以上各項在申請現有牌照或豁免文件時業經向主管當局填報。假如申請人擬採取任何行動,以減低空氣污染程度或所造成的影響,亦請加以說明。
6. 圖則
請按適用情況,呈交
(1) 由一名認可人士按1:500比例繪製的建築物區劃圖;該圖顯示擬在其間進行指定工序的樓宇周圍建築物和地形,以及所有排放點的位置及其相應的編號;
(2) 由一名合格工程師繪製的工序流程示意圖;該圖顯示物料,包括原料、製造工序中的材料、加工材料、副產品和廢料的流程。所有排放點以及與各排放點有關的各項工序/設備,包括空氣污染管制設備等,均須清楚標明,並附以相應的備考編號。
7.
(1) 主管當局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7條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並按通知書所指定的形式,交與申請書內所述指定工序有關的其他資料。
(2)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本申請書須向社會人士公佈。但是,申請人可以在該條例第40條所容許的範圍內,申請把本申請書內所填報的任何資料保密。
(3)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本身支付。
(4) 主管當局有權批准、或加以修改後才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如屬申請更改或撤銷任何豁免條款或條件,主管當局最少須在最後一則公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30天後,才決定批准或拒絕該項申請。此外,如屬申請更改牌照,則主管當局最少須在最後一期公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40天後,才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
(5) 法律規定的申請費一經繳交後,概不發還。
(6) 任何人士,如明知資料內容不確而仍然加以填報,或作出任何重要但不確的陳述,或故意隱瞞任何重要資料,均屬違法,並可能受判罰款五千元。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