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3

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

【規例第4條】

1987 Ed.]

Processes) Regulations 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CAP. 311

致:主管當局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8條呈遞的更改牌照申請書,或根據該條例第23條呈遞的更改或撤銷任何豁免條款或條件申請書

本人/本號*是申請書簽署人,亦即下述牌照/豁免文件*持有人。兹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8/23條*申請更改所需牌照/更改或撤銷有關豁免條款或條件*,以進行下述指定工序。本人/本號*謹此聲明,下列申報的資料和補充資料(如有)均正確無誤,而有關圖則和規格均由本申請書第3段所列合格工程師/認可人士編製。

姓名:

2. 業主†資料

業主姓名(先寫姓氏)

英文

身份證/

身份

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

中文

公司註冊證書*號碼

兹附上申請費$100。

本申請書連同圖則和規格合共

頁。

日期:一九

申請人簽署:

* 不適用之處請刪去。

† 包括申請人

[Subsidiary]

F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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