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圖則
t
F 18
[Subsidiary]
CAP. 311] Processes) Regulations 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1987 Ed.
(1)由一名認可人士按1:500比例繪製的建築物區劃圖;該顯示在其間進行指定工序的樓宇周圍建築物和地形,以及所有排放點的位置及其相應的編號;
(2)由一名合格工程師繪製的工序流程示意圖;該圖顯示物料,包括原料、製造工序中的材料、加工材料、副產品和廢料的流程。所有排放點以及與各排放點有關的各項工序/設備,包括空氣污染管制設備,均須清楚標明,並附以相應的備考編號。
10. 附註
(1) 主管當局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7條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並按通知書所指定的形式,呈交與申請書內所述指定工序有關的其他資料。
(2)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本申請書須向社會人士公佈。但是,申請人可以在該條例第40條所容許的範圍內,申請把本申請書所填報的任何資料保密。
(3)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本身支付。
(4) 主管當局在最後一則公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40天後,才決定批准或拒絕發給有關牌照。
(5)法律規定的申請費一經繳交後,概不發還。
(6) 任何人士,如明知資料內容不確而仍然加以填報,或魯莽作出任何重要但不確的陳述,或故意隱瞞任何重要資料,均屬違法,並可能受判罰款$5,000。
請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