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推:

附錄一.二 二——(續)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委員會

護例所規定之血務如下:

(依照香港法例第一一〇〇章社會工作訓練基金條例之規定而成立】

「管理社會工作斯基亞+舊體各界桧予該基金捐及遺贈,並拔納此捐輸。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成員(第五第一默]

邱線

由總督委任之委員

社會昭利署署長

原者謝女士(代表務衛生處遺

Miss J. E. RowE [代表就靑司]

Mr. Peter Honge

博錦暉先生

Mr. C. J. PRISTON (##AZIRCHSCSD)

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齊

〔由總督委任)

「就本港各級社會工作之推送及調協,提供意免,並特別著下残各书: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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