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二章怎樣申領身份證件
民身份證。
<費用> 新抵港及年齡剛足十一歲或十八歲的 人士及領事、領事館職員和他們家屬的領事團身份 證,均是免費發給的
因更改事項而換領新證,收費一百七十元。因遺 失或毀掉而補領新證,收費爲一百七十元。因損壞或 殘破而補領新證,收費則為七十元。
英國國民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海外)
身份,是給予那些由於同香港的關係,例如在香港出 生,入籍或登記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的一種新 形式的英國國籍。
〈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背景> 香港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將不再是英國屬土。因此 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在該 日以後,不宜再保留英國屬土公民的稱號。
附載在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規定,所有在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 屬土公民的人士,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將不再 是英國屬土公民,但他們可以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身 份,以便他們繼續使用英籍護照。他們必須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領得該種身份的護照或已獲包括在 該種身份的護照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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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爲此亦通過了「一九八五年香港法」 規定享有這種新身份的人士名為英國國民(海外)。 該等人士將享有類似目前英國屬土公民所享有的權 益,包括有權使用英籍護照及在其他國家獲得英國的 頜事服務和保護。不過,這種身份不能憑世系傳給下
一代。
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規定已於一九八七年七 月一日開始實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於同日起 接受申請。
符合資格的人士,在該由申請取得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時,亦同時取得該種身份。父母可代子女作 此申請,亦可申請把子女(未滿十六歲者)的資料包 括在他們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內,從而取得該種 身份。
英國政府發給英國國民(海外)的護照其特點簡 述如下;A・有效期由簽發日期起計十年,B·在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或之後均可換領,C·有下列 特別加註:
(甲)[本護照持有者擁有第×××號香港永久 性居民身份證,該身份證載明其持證者在香港有居留 權 1
(乙)「根據英國的移民規例,本護照持有人前 往英國旅遊時,毋須持有入境證明書或入境簽證。
英國已將有關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和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的詳細資料向所有其他國家說明。由於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一種經過正常程序由英國外 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授權簽發的英籍護照,香港政府深 信這種護照的持有人在前往其他國家時,將能享受有 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人相同的待遇。
〈英國屬土公民簡介>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 若因在本港出生、入籍或登記成為聯合王國及英直屬 土公民,或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或祖父或祖母已具 有此公民身份,即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成為英國屬 土公民。所有女性若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爲聯 合國及英直屬土公民,並在此時或在此之前任何期間 會嫁與一名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或若非因死亡之緣故即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之男 子,則在法令實施時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憑出生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本港出生之人 士,倘其父親或母親為英國屬土公民或可在本港無條 件限制居留者,則在出生時自動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所有獲法院指令批准由英國屬土公民領養之兒童,均 為英國屬土公民。在本港發現之初生棄嬰,將按照國 籍法之含義,被視為憑在本港出生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
凡在本港出生,但未有在出生時取得英國屬土公 民身份之兒童,若其父親或母親其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或獲准無條件限制居留,即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 屬土公民。任何在本港出生之人士若出生後之最初十 年居於本港,亦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憑世系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本港以外地方 出生之兒童,如其父親或母親乃憑世系而成為英國屬 土公民者,可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惟必須在出生 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雙重身份> 你可以同時擁有英國國民(海 外)及英國屬土公民這兩種身份,直至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爲止。在該日以後,持有人只可以保留英國 國民(海外)身份。如果在該日之前持有人放棄了英 國屬土公民身份,亦會同時失去英國國民(海外)身 份。
不能同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英國屬土 公民護照,因爲英國政府一向規定其國民不能持有一 本以上的英國護照。
〈如何選擇> 你可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前申請將你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換領一本英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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