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一章 稅務概說
第一章 稅務槪說
香港政府以稅務條例及其附屬立法稅務規則作為 徵稅的法律根據。稅務條例參照英聯邦國家的課稅經 驗而制訂,以英文為準,最後解釋權在於英國樞密 院。
香港政府依法徵收的稅項有物業稅、利得稅、薪 俸稅、遺產稅等等。課稅年度是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 年三月三十一日。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以一個課稅年 度為單位。如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參考有關法 例,或向稅務局查詢。
利得稅
=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 取或獲得溢利的人士、包括公司、合 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本港 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因此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 取溫利而毋須在港納稅,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 本港賺取溢利,則須在本港納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溢利而徵收 的。對於按年結算賬項的業務,應評稅溢利,是按照 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溢利總額計 算;至於新開業而賬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爲 止的業務,應評稅溢利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獲得的按 稅例調整後的溢利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 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溢利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 年度的溢利在下一年度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 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 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至1992/93年度爲止,本港的利得稅率為17.5%。 1993/94年度並無改變。
<代理人須備足够税款>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 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均 須繳納利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
代理人徵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取所得溢 利。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 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 資產中保留足够款項,以備繳稅。
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非居港人士從香港賺 取的版權費及牌費,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表 演的收入,均須繳納利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上述人 士徵收,或其他非居港人士者。此等在港人士須在付 款或以轉賬方式付款予非居港人士時,扣起足够支付 應繳稅款的數額。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 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 商者可得的溢利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 在本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倘若 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實 得的溢利,稅務局可根據該項業務在本港的營業額, 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溢利。倘若無法確定非 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外地方,而賬目未能顯 示該行設在本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溢利,在進行 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香 港分行的溢利在溢利總額中所佔的比率,相等於此分 行的營業額中所佔的比率。
豁免及扣除
從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公司 所收取的股息,及從其他人 士收取已經繳付利得稅的款項(如:合資經營所分配 的溢利),都不列入收受人的應評稅湓利內。
一般而言,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課稅溢利而付 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 - )為賺取該項溢利而舉借款項所付的利息 (但須符合若干條件)及租用樓宇或土地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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