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六、草案第九條將
第八十一A加入例,從而就視察步推開辦無莊册學校 宇作出規定。同時,草案第九條亦規定,假使署長成督學被拒或可能被拒進入該 宇,裁判司可發出進入樓宇的令狀
七、第八十四套條制定有權力管 校内任何政治活動的規定,草案第十條現 銷之。同時,草案第十條亦規定按照該等規定設立上訴制度,目的是讓有所不滿的人 士就教育署署長按照該等規定所賦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八、草案第四、十一及十二條對該條例及 教育規例》作出相應修訂。 九、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或公共開支都沒有影響。
一九九〇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7 任何評審局成員或委員會委員,如有第1所指性質的利害關係,遇到以文件 傳開方式被許詢有關與其有利害關係的院校的事項,須向評審局主席披露該利害關條 及其性質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審局的主要職能是對在香港的各類 高等教育院校進行學術評審。對本條例草案附表一所指的院校進行學術評審,須先由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提出請求。對其他高等教育院校進行評審,則須在該等院 校提出請求而總督同意時方可進行。一般來説,為達致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學術評審 是由評審局進行評估,以決定任何院校的學術水準是否可比擬國際公認水準。
二、第三條設立評審局,並規定由總督委任其成員。
三、第四條開列評審局的職能。
四、第五條賦予評審局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各項權力。
五、第六條規定委任評審局總幹事須得總督批准以及總幹事和評審局的關係;第 七條使評審局有權聘任其職員。
六、第八條使評審局有權在該條指明的限制下將其職能及權力轉授。
七、第九條規定評審局擬支付任何款額作為薪酬或酬金,均須經教育統籌司批准
八、第十條規定教育統籌司在批准各項收費、薪酬或酬金的數額以配合本條例的 施行之前,須許離庫務司。
九、第十一條開列評審局的各項資源;第十二條對評審局盈餘資金的投資作出規 定。
十、第十三條規定評審局擬周年收支預算及活動計劃書,將之呈交教育統籌司 : 並規定可予以修改。
十一、第十四及十五條分別規定評審局備存帳目,及由核數師審計帳目。
十二、第十六條使核數署署長有權審核評審局對其資源的運用是否合乎經濟原則
·有效率及效
應修訂。
。
十三、第十七條規定評審局每年將其經審計的報表及其活動報告提交立法局省
十四、第十八條授權庫務司就政府向評審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十五、第十九條授權總就評審局行使權力及執行職能方面發出指示。
十六、第二十條規定法庭須接受評審局安為簽立的文件為證據,而無須有安為簽 立的證明。
十七、第廿一條規定保障評局成員及僱員,以及根據第五條委任的人。
十八、第廿二條賦予評審局訂立規則的權力。
十九、第廿三條禁止未經准許而使用評審局名稱。
二十、第十四條規定評審局不得被視為官方的僱員或代理人。
廿一、第廿五條表明本條例草案的附變可由總督修訂。
廿二、第廿六條規定在評審局設立後對《防止賄賂條例》(第二〇一章)作出相
廿三、附表一開列須接受學術評審的院校。
廿四、附表二詳列有關評審局程序的事宜。
廿五、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的影響不大。雖然如此,預計設立評審局所費 公帑約達一百廿五萬元,而設立後為首四年的運作經費所需撥款違九百卅萬元。此後
·評審局在財政上將會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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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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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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