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看老年輕 第四十四町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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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三

的刑罰上限提高,由二千元增至五千元 六、草案第三()條改善法律草擬形式,綜合了主體條例第三條内現時各項有 關發牌事宜的規定,没全面說明如何撼用該條例下的規例

七、草案第三(f)將新的第G、G及7款加入第三條,以引入若干項關於根 據主體條例提出的檢控的規定。新的第三條使法庭可以接納以證明書提出的證據, 而新的第三條則使規例可以規定在該條説明的情况下,可推定有關售賣是供人類食 用。新的第三條使規例可以在根據主體條例提出的檢控中,規定有關送達傳票、證 明書副本及其他相關的事宜。

八、草案第四條規定,任何根據有疑問的權力依據制定的規例,均屬有效。該條 亦保存本條例草案生效前發出的牌照及許可證,以免對其有效性產生疑問。 九、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或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一個名為「醫院管理局一的法團來管理及掌管公立醫院 以便促進、發展及維持由公立醫院提供的醫院服務。

二、第1部是導言,第二條界定本條例草案所用各詞。

三、第2部設立醫院管理局,並列明其職能及權力。第三條設立醫管局,使成為 法團,並規定其成員資格。附表三戰有適用於醫管局及其成員的附帶條文,對由科營 局成員披露其利害關係及免任成員職位及其他事項作出規定。第四條列明醫管局的職 能。第五條列明醫管局的權力。第六條就醫管局轉授職能作出規定。

四、第3部列明規管醫管局及其運作的財政條文。第七條列明醫管局的資源,並 授權庫務司就醫管局在任何財政年度內的總開支,向醫管局發出指示。第八條列明醫 管局的借貸權力。第九條規定非即時需用的資金可由醫管局以衛生要利司批准的方式 投資。第十條對醫管局的帳目、審計及年報,包括公立醫院的帳自作出規定。第十一 授權核數署署長審核醫管局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類的節約及講 求效率的情況,並向立法局主席作出有關報告,第十二條豁免醫管局根據《稅務 》(第一一二章)納稅。

五、第4部對醫管局的委員會作出規定。第十三條授權醫管局設立其認為適合的 委員會,以便更有效的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尤其是為醫管局認為適合的香港個 別地區設立區域諮詢委員會,及為公立醫院成立醫院管治委員會。第十四條指明委員 會可執行的職能及行使的權力。附表三載有關於該等委員會的附帶條文,尤其是關於 由該等委員會的成員披露其利害關係,以及區域諮詢委員會和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及成員資格。

六、第5部載有雜項條文。第十五條授權總督在他認為為照顧公衆利益而有需要 時,向醫管局發出指示。第十六條規定衛生福利司行使某些權力前,須諮詢庫務司。

第十七條使 生騙利司有權從醫管局獲取資料。第十八條列明關於公立醫院提供的醫 院服務的收費水平條文。第十九條是授權條文,规定附表二所列明醫院(前稱之為 補助醫院) 的管治機構可將訂明醫院轉醫管局管理及掌,不論對該管治機構或訂 明醫院適用的其他成文法則、組織細則、組織大綱、會章或規則的條文有何規定。第 二十餘授權總督修訂附表一、二及三、第廿一條授榇醫管局制訂附例規管公立醫院及 其物業內的人的行為,而此等醫院及物業已歸醫管局管理及掌管。第二十二條把各公 立醫院視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二八章)及《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所 指的公衆地方,並為醫管局掌管公立醫院内的泊車事宜作出規定。第廿三條保障

局及其委員會的成員,他們無須因在執行本條例草案的條文時所作出的作為或錯失而 承担個人責任。第廿四條及附表四就對其他成文法則的相應及其他修訂作出規定。

七、附表一及二開列的醫院均可根據醫管局與政府(如醫院為附表一指明的】或 有關的管治機構(如醫院為附表二指明的)訂立的協議,成為由醫管局管理及掌管的 公立醫院。

八、本條例對公共開支的唯一直接影響在於設立醫管局總部所需的費用,但日後 此費用會因醫院事務署的總部及地區辦事處關閉而得以抵銷。預計在一九九〇至九一 年度內所需的淨額外開支約為一億四千八百萬。

一九九〇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 水污染管制條例》,以實施經全面檢討該條例後建議作出 的更改。最主要的一項更改,是取消有關現有排放物及沉降物的豁免規定(該條例第 4部〕,包括有權於水污染管制區將現有排放物和沉降物增加最多百分之卅的規定。 根據有關修訂,當局會將給予豁免改為發給牌照,這樣可對現有排放物及沉降物作出 更大的管制。下文較詳細地闡釋草案某些條文。 二、草案第二條修訂第二

(a)加列「排水或污水系統」的定義,以明這包括污水及廢水處理廠及 其工序;

〔b)將「內陸水道」的定義擴大,以包括地下水及其所在土地;及

(c)删除「公共排水渠」及「公共污水渠」的定義,而代之以『共用排水 葉」及「共用汚水渠」的定義。這樣,凡欲將物排入私人但局共用的 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名人士,均須申領牌照。

三、草案第三條修訂第七條,使當局無權再根據該條發出的命令局限於某些特定 類別的排放物或沉降物。.

四、草案第四條修訂第八條

(a)規定如將廢物排入水質管制區內,部屬違法,但未受污染的水除外; (h)規定如將任何有毒、有害或會引起染污的物質排入香港水域内,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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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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