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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香港年疆 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c)使有關的選民登記與《選舉規定條例》(第三六七章)下的選民登記 同時進行(草案第十2條);
(d)就登記為選民、在選舉中投票、獲選或受提名為候選人或出任民選購 貸等事宜,澄清一個清單,說明導致喪失資格的職位(草案第十二 條及第十四條];
(c)增加第二附表所載功能組別的數目(草案第十九條);及
(f)作出輕微相應修改(草案第二條、第三位[b]及第三包至三條,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b〕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 )。 二、草案第十九條增設新的功能組別,包括金融服務業、地產及建造業、旅遊業 、兩個市政局及有關鄉事利益的功能組別。金融界選民分組將予擴大,以包括有限制 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教學界功能組別將包括一些新的教育院校,如香港公開進 修學院;工程、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分為兩個選民分組,每一分組將選出一名民選 議員:會計界選民分組將自成一組別。
三、由於增設新的功能組別,一九九一年間間接選舉的費用須增加十萬元。除此 之外,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或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本草案旨在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
( a )一九九一年普通選舉以後的普通選舉周期,由三年改為四年(草案第
(b)澄清一個清單,說明無資格獲委任為區域市政局議員的人士(草案第
(c)使當然議員被取消資格的理由,與無資格出任委任議員的理由相同( 草案第五及第六條);及
(d) 廢除若干失效的條文(草案第三、第七及第八條)。
生類
二、本草案對政府人事及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農藥(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訂人慶藥條例》,用註冊及發牌方式管制所有殺蟲劑及其買賣、
。
(第四篇)
二、草案第二及三條分別修訂主體條例的詳細標題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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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管制範圍擴及所有類別殺蟲劑,故將某些定義刪除,並加列「殺蟲劑」 的定義及與該詞有關的定義。草案第四條是為此而訂。
四、草案第五條修訂適用範圍,使到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殺蟲劑,不論殺蟲劑的形 態為何,也不論載於何種容器之内。
五、草案第六條修訂條例第四條,改變殺蟲劑登記冊的範疇,第1部包括所有現 成供家庭用的殺蟲劑;第部則包括所有其他殺蟲劑。這兩類殺蟲劑均可注册,但要 受某些條件管制。
六、草案第九(b)條為新規定,規定生產註冊殺蟲劑為一種須根據列領取牌 照的事項。
七、草案第十(b)亦是新規定,規定生產非註冊殺蟲劑須根據條例領取許可 證。草案第十〔c)條條例第八條增訂一條款, 規定有非註冊殺蟲劑的人,若 是依據有關註冊證上的條件從許可證持有人方面取得有關殺蟲劑的,便毋須領取許可 八、草案第十三條訂授權條文,使漁農處處長有權對在殺蟲劑內使用有害的惰 性拼料,以及含有惰性拼料殺蟲劑的入口、出口、售賣或供應加以禁止或管制。 九、草案第十五條增訂違法事項,規定凡生產、入口、出口、售賣或供應含有禁 用或受管制惰性拼料的殺蟲劑,違反有關禁令或規定條件者,即屬違法。
十、草案第二十條鱘新過渡性條文,並且保留現有牌照及許可籃的效力。草案第 廿一條载述相應的修訂。
十一、草案其他條文主要將散見於條例各部份內「農業」一詞予以撤銷,以便管 制範圍擴及所有殺蟲劑。
十二、估計實施本條例草案每年約可帶來九十五萬元額外收入,有關收入來自建
·議新收費。而增聘十四位人員每年所需的經常開支為一百五十萬元。
一九九〇年公衆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閼
本條例草案旨在為根據入公衆衛生(烏獸)條例》(第一三九章)而制定的所有 規例,全面提供權力依據。
二、草案第二條更換主體條例的全名,以涵蓋該條例所規定的全部事宜。
三、草案第三(a)條修訂第三條,以提供權力依據,從而在買賣走獸的事官方 面,可以向有關的業務、與該業務有關的人士及飼養有關走獸的樓宇,發出牌照;以 及作出澄清,在涉及飼養走獸的其他活動的事宜方面,有關的業務、人士及樓宇可獲 發牌
四、草案第三(c)嶸將權力賦與有關規例,以就收集奶液樣本及有關該等樣本 的檢驗證明書事宜,作出規定。該等權力與《牛奶塲規例》(第一三九章,附區法 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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