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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麦涛年任 第四十四回
香港全貌 新界鄉局反對城規條例
議局於十月三日成立了「保護土地權益委 員會」由主席劉皇發、副主席廖正亮、陳 天送出任正副主任、及全體執行委員為委 負,制訂行動計劃,定於十月九日到港督 府請願。政府為緩和緊張局勢,於該日致 電通知鄉議局謂行政局同意將原定於十月 十七日立法局首讀該條例草案押後三星期 ,但鄉議局仍堅持出發到港督府遞信。
十月十日規劃環境地政司班禮士代表 港督就鄉議局建議書作出書面答覆,匯中 在刑罸方面及上訴制度方面答允會考慮鄉 議局的意見外,至於賠償的問題則表示十 分複雜,影响深遠,只能在各方面檢討城 規條例時,才進行研究。並且強調城市規 劃(修訂 ) 草案在於提高規劃發展的質素 ,以及為鄉郊地區提供更多發展機會,而 不是要窒礙發展。
鄉議局對班禮士的覆匯極表不滿,因 而在十月廿一日假大埔文娛中心舉行「新 界鄉議局議員贊村代表大會」,到會者約 一千人,會上提出口號:支持鄉議局一切 行動。會後燒毀城規(修訂)條例草案模
鄉局訪英尋求支援
鄉議局又組成「保護土地權益訪英團 」;於十月廿八日至十一月一日赴英國倫 敦向鄉僑尋求支持,訪英團成員有團長: 廖正亮,副團長:陳天送、彭鏗然、文伙 泰、韋漢長、文炳南(新)、黃立光、黎 錦文(顧問),隨團記者:葉熾仁、勞詳 新。獲全英廿九個社團領袖百多人一致支 持鄉議局行動,訪英團於十一月一日在僑 領及當地區議員協助下到首相府遞交請願 信及資料文件。
與此同時,由於布政司霍德答應鄉議 局主席劉皇發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希望透
過對話找出解決辦法。鄉議局取消了於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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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局首讀該草案時,發動千人靜坐行動計 劃,改為派出五名鄉議員向首席議員李鸝 飛遞交意見書。
十一月十日立法局首讓該草案時,鄉 議局棄立法局議員劉皇發、林偉强、張人 龍、薛浩然、戴展華五人相繼離開會場以 示抗議,但一九九〇年城市規劃(修訂) 條例草案終於首讀通過。
官民成立小組協商
政府和鄉議局成立聯合工作小組,政 府方面由班禮士出任最高負責人,鄉議局 方面有廖正亮、韋漢系、何新權、香灼珊 、簡福飴、林國昌、曾正麟、張漢球、彭 鏗然、簡松年、文炳南(新)等十一人。 聯合工作小組於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六 日、十二月十日舉行了三次會議,鄉議局 代表提出了以下意見和觀點:
(一)在改善環境方面:
目前的情况,是由於政府未能在七十 年代提供足夠的貨櫃存放地方所致;既然 修訂草案可以容忍新界現時有三百八十公 頃土地作為露天貨會,而中期發展審批地 區内劃作露天貨倉用途土地不多,當局應 接受現時的情况是可以容忍的。
(二)在城規修訂的有效性方面: 由於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缺乏詳細資 城市規劃委員會便可於上述四年時間 內,隨意在發展審批地區內制定土地用途 。一旦通過城規條例,中期發展審批【便 須於六個月內發展審批地區圖所取代,鄉 議局關注到假如六個月內仍未辦妥,將會 產生許多不長的後果。在沒有分區計劃大 綱圖的情况下,鄉議局担心只有少數申請 會獲得批准,絕大多數申訴會被拒絕,實 屬變相的臨時凍結。
(三)在賠償原則方面;
A) 補償問題與規劃當局的權力:
(第三篇) 一九三九年制訂的城市設計條例,並 無載述賠償的條文,而賦予規劃當局的權 力,亦受到較多限制。一九七三年,合和 公司成功地挑戰分區計劃大綱的註釋, 當局隨即在一九七四年修訂該條例,擴大 規劃當局的權力,但依然沒有提及補償。 有見及此,胡文翰及羅德丞在立法局内提 出質詢,而律政司當時的答覆是:當局將 於十八個月內檢討補償問題。其後,當局 並沒有進行檢討。政府現時的立場實在有 問題,尤其是該條例第四 2的適用性問 題。政府就第四條的立場,雖然至今仍 未遭到反駁,但這並不表示無懈可擊。如 果土地業權人有權在自己土地上做某件事 情,又如果分區計劃大網圖剝奪他這項權 利,但他仍堅持把事情做安,那麽他便會 被視為干擾分區計劃大綱圖;按照第四 條的規定:政府應根據官地收囘條例提出 收地建議,以防止出現上述干擾。到時業 主便可獲得適當賠償。此外,還有加强規 劃當局就修訂草案的權力問題:修訂草案 內有一項執行法例的條文,這是現行條例 所未具列的。因此,只加强規劃當局的權 力而沒有補償的規定,這項問題應再加研 究;
(B) 其他國家的補償問題:
有些人曾經說過,很多海外國家的規 劃法例都沒有補償的規定。但須考慮到有 兩種不同的情况存在;一種情況是規劃的 制訂影响物業的價值,但不致於剝奪物業 的所有權;另一種情况是規劃的制訂剝奪 或限制業權人的利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 ,遇着後一種情況時,是不會給予補償的 。但像香港這樣的資本主義社會,一旦剝 奪或限制業權人的利益究竟應否補償,實 在値得研究;
(C)都會計劃的連帶影响;
當局減低半山區和薄扶林區的地積比
四八 率而不予補償,幸未引起强烈的反應;一 般以為這樣便有先例可援,事實上這件事 必須再加研究。這些地區的發展,以往是 透過其他條例施以管制,例如建築物(設 計)規例,因此不應視作實施都會計劃的 先例。
(D)評會利益:
規劃決定所帶來的社會利益,是要付 出代價的;問題是這筆代價應由誰人承担 。合理的做法是,如果這些規劃決定惠及 全體市民,那麽全體市民都要負起代價。 如果沒有補償,那麽土地業權人便要承担 向全體市民提供社會利益的代價;
(E)剝奪土地所有權法律論據: 有説當局辯稱根據修訂草案的規定, 業權人並未遭奪去土地所有權,因此無須 發給補償;這種論據是站不住腳的。目前 只有兩幅土地,分別隸屬聖約翰大教堂和 香港大學名下,是由業權人徹底擁有;若 要引用上述論據,則只有强徼這兩幅土地 才需作出賠償。因為自從北京條約簽訂後 ,所有土地都改為批租形式。 (F)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〇五條所提及的「財產」 ,包含有形和無形的業權人利益,以及各 種形式的受保護「財產」。在新界,最有 價值的業權人利益就是把農地用作天貨 會的權利,那麽他有資格得到補償,因為 基本法載有保障條文。
班禮士雖在會上表示鄉議局代表的論 點認為很有説服力,但由於補償問題將在 全面檢討時慎加考慮,因此無須在修訂草 案時處理。但他又表示這些論點不會改變 政府對修訂草案的立場。
期間又發生了一點風波,十二月五日 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社長鄭華及外事部紀紹 祥部長就城市規劃 ( 修訂)條例草案發表 意見,希望港府應保障新界居民的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