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 希诺年馁 第四十三回
原始新聞材料公開的取捨權。此類行動一 旦成為慣例,則本港新聞自由將受到無休 止的侵犯,而本港新聞業在社會所拒當的 公道角色,將受到嚴重損害。
(二)警方强制取用新聞記者在公衆 地方攝錄的材料,亦無疑强迫記者迫當監 察市民行為的執法人員一份子,踐踏記者 作為一個市民願否為一件案件作證的自由 權利。
另外,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劉慧廓對今 次事件表示非常震驚。並説香港過往十多 年來,政府並沒有如此行動,記協非常担 心此事對本港新聞自由及探訪自由有所影 响。如政府現在有權讓警方進入新聞機構 取去影片,將來亦可到報館、雜誌社,取
·走記者的記事簿及其他採訪過程中所獲得 的資料。而以後公衆人士難以信任記者, 因為記者消息來源不能夠得到保障,容易 被政府或警方引用法律查出。
大陸限制記者探訪
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發布有關港澳 記者到内地採訪的七項規限,引致本港新 聞界强烈不滿,對新聞自由造成一種無形 的枷鎖。其中包括港澳記者要求到内地採 訪,須提前十五天向新華社香港分社提出 申請。申請者應提交新開機構的委派書和 具體採訪計劃(包括採訪項目、探訪對象 、活動地區、停留時間等),經新華社香 港分社轉告國務院有關部門,獲審批同意 後,才能到內地進行採訪。
探訪內地突發事件,應向新華社香港 分社提出申請,由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有關 部門,獲審批同意後,才能到内地採進行
採訪內地突發事件,應向新華社香港 分社提出申請,由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有關 部門聯繫,經批准後方可前往探訪
香港全貌 港澳記者專門到内地參加採訪重要的 政治活動或學術、文化、體育等交流活動 ,其採訪内容只限於該專項範圍,並須按 時離境。
港澳新聞機構不得僱用內地人員為其 變相的常駐記者,不得在内地聘用特約記 者和通訊員。港澳記者從港澳地區向內地 機關、單位、個人進行電話採訪,均不予 接受。
以探親、旅遊等名義持港澳同胞回鄉 證入境的港澳記者,不得進行探訪活動。 本港三個新聞從業員組織分別為香港 華文報業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 香港記者協會就有關規定召開記者會,並 表示該三個組織已致電新華社香港分社社 長許家屯,欲約見討論此事,但其後該社 宣傳部副部長孫南生則以三個原因,拒絕 接見。(一)沒有時間安排會議;(二) 該七點注意事項由北京當局發出,香港新 華秕並非適當部門去回答有關問題: 三 恐怕會議紀錄不能-
分反映從業員的意 見,故建議他們直接以書面形式與北京當 局聯絡。
三個組織對新華社的反應不滿,因其 為中國在港的非正式代表,亦涉及該政策 的有關單位,故拒絕接見是於理不合。三 個組織更各自草擬書面意見,通過新華社 國交北京當局。而三個組織更分別發表憋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劉慧卿表示,這些 限制為返內地採訪的記者劃地為牢,合記 者成為一種特別受針對和動輒得咎的危險 身份。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秘書梁盛儒則 認為這些限制妨礙中國與港澳居民的溝通 ,不利於回歸中國,以及打擊港人信心。 代表十五份華文報紙的香港華文報業 協會會長羅輯稱,此舉與中國所強調的開 放政策有牴觸;况且現時共產主義國家
報導學運香港記者出色
(第三篇)
F. L. CHU &
H. C. LAU CO.
NEW WORLD TOWER,
16-18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W. P. MAK
S. F. CHING
C. K. LAW
K. C. LEE
ن
四
ADDRESS: SUN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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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已全部拉開鐵幕,中共此舉實令人不明 其用心何在。
照。此外,條文又規定電視台新聞部的消 息來源需經由港府批准,此舉嚴重影响新
要求修改電視條例
基於本港現行的電視條例,說幫條例 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列,均賦予港府及” 廣管局」過大權力,影响電子媒介的新聞 自由。香港記者協會於十二月底召開記者 會,要求港府修訂有關條文,以免與草擬 中的「人權法案」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有所牴觸。
記協並就修改法例的建議細則去布 政司霍德,並約見有關港府官員,磋商修 例事宜。
記協主席劉慧卿指出,以電視條例為 例,該條文容許港督會同行政局若認為有 需要,或認為播放的節目會影响香港的治 安,嚴重者可收回電視或電持牌人的牌
劉氏表示,按現行的電視條例第二十 七條,港府可管制涉及政治和宗教節目內 容,但磁台及電視的新聞和公共事務節目
·大部分均涉及政治或宗教問題,若港府 有過大的檢查權力,將嚴重損害新聞自由 。記協又認為港府對新聞和公共事務節目 不應有事前審查權,或以影响公安為理由 隨時吊銷持牌人的牌照。
劉慧卿表示,管制新聞節目的準則, 應以節目是否公正及正確等具體原則為準 ,而非以「影响香港治安」等抽象的原則 來界定,因此舉容易被當權者任意詮釋。 另外,記協就電訊條例有關發佈虛假 消息的條文發表意見,認為港府既然於本 年一月才取消公安法第十七條相同的條文
,亦應盡快將電與條例內有關條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