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香港年任 第四十二回

稅務摘要

稅務概說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000-11

11.000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1.000

1.000

最高的子女免稅額

000-A11

1111-000

在職妻子免稅額

不適用

* 受妻子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成一萬五千元所限制,以較少者為準。

此外,八八至九〇年度起,新設單親人士免稅額二萬元,新設單親家庭免稅額是 為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而現時並不享有已婚人士所得的教高個人免稅額的父母,例如 遺孀或單親,則能享有此免稅額。

在一九八一八二至一九八四/八五各課稅年度,單身及已婚納稅人分別可獲得 七千五百元及一萬五千元的額外免稅額;在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單身納稅人可 獲得的額外免稅額為七千五百元,而已婚納稅人則可獲得一萬七千元;至於在一九八 六/八七課稅年度,則分別為八千五百元及一萬九千元。從一九八七/八八年度開始 ,上述額外個人免稅額將合併在納稅人的個人免稅額及姓室免稅額之内,因而納稅人 的個人免稅額將為二萬九千元,妻室免稅額將為三萬一千元,八九九〇年度開始, 個人的基本免稅額增加至三萬二千元,妻室免稅額則提高至三萬四千元。

在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納稅人如為單身人士,可獲額外免稅額五千元,如 為已婚人士,則可獲一萬元。但這項額外免稅額必須受百分之十遞減率的調整所限制 ,有關計算方法為:人息實額(即減扣免稅開支、慈善捐款等之後的入息)減去個人 免稅額、妻室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後的百分之十。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單身 人士的額外免稅額(亦受百分之十的遞減率所限制)為七千元,如為已婚人士,則為 一萬四千元。

由一九八八一八九課稅年度開始,橋納稅人的妻子亦有入息而須繳稅,其妻子將 享有在職妻子免稅額。免稅額為一萬五千元或妻子的應評稅入息實額,以較少者為準

根據遞減制度計算薪傣稅示例(一九八九/九〇課稅年度)

例1:毎年入息四一,〇〇〇元的單身人士

減扣開支及慈善捐款後的入息

減:個人免稅額

不適用

(第五篇)

11-000

1-000

#111-000

一五,000*

並非在職

減扣開支及慈善捐款後的入息 減:個人及妻室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加: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附註A) 百分之十(九0,000元 減六六,00〇元減一四,000元) OOOIR) 應課稅入息實額 應繳稅款

(額外免稅額實額<附註B>四,〇〇〇元 #1-OOOR= 11-00OIR)

www

例3:丈夫每年人息一〇〇,000元,妻子每 年入息五六,〇〇〇而有兩名子女的夫婦

減扣開支及慈善捐款後的入息 減:個人及妻室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減:在職妻子免稅額

"

11-000

1.000 111E-000

TH.000

KK-000

IB-000

11

RO-000

000

10-000

1.000

11-000

1.000

加: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附註A) 百分之十(一五六,〇〇〇元

減六六,〇〇〇元減一四,〇OOR)

元 E-000

KK-000

1111.000

1EK-000

PK-000

七六× 00 八三,六〇〇

1114-000 四六,六〇〇

11-000

子女免稅額

+

三九,000

惠課稅入息實額

11-000

應繳稅款

加: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附註A)

(額外免稅額實額<附註B>四:〇〇〇元

11-000

百分之十(四一,〇〇〇減三二,〇〇〇減七,〇〇〇元 應課稅入息實額

1100

附註A: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

11-1100

應繳稅稅款

六六

(額外免稅額實額入附註B>七,〇〇〇二〇〇〇元非六,八QQ元)

減七,六〇元六十四〇〇元)

百分之十 (扣除後入息——個人/及妻室免稅額——額外免稅額)

附註B:額外免稅實額額外免稅額——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

子女免稅額是就有關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子女,或超過十八歲但未足二 十五歲而在起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教育機構的未婚子

三,九九

額外免稅額

例2:每年入息為四〇,〇〇〇元而無子女的夫婦,妻子

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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