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三

1988

每本

(港幣) 一五○○元

毎本 二〇套 二套

表格四

110 OOK 五→ 元

表格五

110.OOIR

五套 二五套

表格六

10.OOIR

表格七 一五○○元

遞交申請書

110瓶

110

十二、為免處理時有延誤,進出口證 申請書應適當填妥,及倘有需要〔見下文 第二十三、二十五及二十七段),應先行 交往其他部門加簽,始將申請書交往貿易 署下列收件櫃台·

第四十一回 商旅指導 進出口簽蹬規定

10+

(a) 九龍廣東道海洋中心地下貿易 署總部

(b)香港統一碼頭道卅八號海港政 府大樓三樓港島辦事處

何細節只可由貿易署獲授權人員作出修改 。倘需作任何改修,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 貿易善,並隨函附上有關進出口證的正副 本。根據法例,任何人士如未經許可而擁 自在已獲批准的進/出口證上作出任何 收,即屬違法。

十六、如對簽證規定及程序有任何疑 悶,可向貿易署下列各部查詢: (a)紡織品項目

歐洲共同市場部,紡織品管制 英國三——七二二二三〇三纵三〇四 西德三——七二二〇一〇二

法國三—七二二三三〇五

荷比盧及意大利三——七二二二三六 丹麥及愛爾蘭三——七二二二三八。 配額調用及轉讓三——七二二二三三三三 丿三九

非受限制項目的簽證,貨辦簽證三- 七二二二三八

(c)九龍啓德機場新貨運大廈二樓 一三一室機塲分處收發櫃台。

十三、申請書將獲編上參考編號,而 申請人亦獲發一張註有該編號的收據。串 請人其後領證時,須在同一辦事處的收發 處出示該收據。

特快簽發及修改出口證三——七二二三 三六七

美國,棉質配額類抖〔服裝三——七 二二二三五五三五八/三

十四、在一般情况下,進口證表格七 、出口證表格四及五申請書可於遞入表格 的翌日起兩整工作日後獲得批准,而進口 證表格三及出口證表格六申請書則在遞入 表格的翌日起一整工作日後獲得批准。完 整工作日並不包括遞交申請書當日、星期 日及公衆假期。貿易署亦提供紡織品進口 即時簽證服務。有需要者,請前往九龍海 洋中心十六樓直座第六十六至六十九號櫃 台辦理手續。

進出口證修改

十五、已獲批准的進 出口蹬上的任

北美部,紡織品管制

美國,人造纖維醌類類目 服裝)三 ——七二二二三五六/三六一

1

美國,棉質及人造纖維出口授權書類 目(服裝) 三——七二二二三大四 美國,羊毛類当三——七二二二五七八 五四三

美國,類目三一三、三一五、三七

·三一九及六〇四,棉質及人造纖維出口 投權書類自(非服裝)三——七二二二五七八 美國,貨辦簽證,非受限制簽證三 七二三二五七八三六〇

(第十一篇)

人士;而

加拿大三——七二二三八七三三一 配額調用及轉讓三——七二二二三八七 四一三

其他地區部,紡織品管制 瑞典三——七二二二三〇

奥地利及瑞士三-七二二二三三四 挪威及貨辦簽證三——七二二二三三 芬蘭及其他非受限制市場三——七二二 二三二六

紡織品進口簽證三——七二二二三三五 配額調用及轉讓三——七二二二三三四 (b)除紡織品以外的項目

進出口證(非紡織品)組三十七二二 二四三七、三——七二二二五二〇、三十七 二二二五一

儲備物品組三—七二二三五〇六 定義及註釋

十七、根據進出口條例及儲備物品條 例實施的進出口管制適用於所有「禁運品 」,惟「在運輸中的物品」則除外。

十八、「在運輸中的物品」即指符合 下列規定的物品:

(a)其運人香港的目的完全在於將 之運出香港;及

(b)一直存放於運載該等物品至香 港的船舶、飛機及車輛內。

十九、「出口」卽指將物品運離或安 排運離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的物品

二十、「進口」即指將物品運入或安 排運入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的物品

廿一、「擁有人」的定義: (a)以一件物品而言,指任何身為 或其本人所持身份是擁有人、進口商、出 口商、收貨人、代理人的人士;或對該物 品享有擁有權、權益或控制權或處理權的

||

(b)以船舶、飛機或車輛而言則是

(一)經註冊的擁有人及其本人所持 身份是該等工具擁有人的人士;

(二)任何出任擁有人的代理人,以 處理由該船舶、飛機或車輛所運載貨物的 人士;

(三)任何包租或租用該船舶、飛機 或車輛的人士;及

(四)任何暫時有權控制或管理該船 舶、飛機或車輛人士。

廿二、『禁運品」即指符合下列規定 的任何物品:

(a)根據進出口條列及儲備物品條 例的條文被禁進口或出口:

(b)獲准進口或出口與否須受簽證 的條件限制;或

進口或出口。

(C) 根據其他法例,被禁止或管制

廿三、『戰畧物品」指進出口(戰客 物品)規例附表所列出的物品。香港康樂 廣塲郵政總局大廈地下政府刊物銷售處( 電話:五—二三五三七七)亦存有該規例 可供購奏。

附註:

(一)電子設備與科學儀器及器具包 括電腦、電腦外圍設備、集成電路、電路 板友磁盤機等通常均被視為戰晷物品。凡 向貿易署申請輸入或輸出該等物品前,應 先行向郵政署電訊部遞交申請,以待其決 定有關物品是否受進出口(戰畧物品)規 例管制,若然,該局會按該規例配給適當 的編號。郵政署電訊部設於香港康樂廣場 郵政總局大廈地下,電話:五—二三六○ 九三或五——二六七一一五八。

(二)有關輸入及輸出戰客物品的詳 細簽證程序,讓者如有需要,請到九龍廣 東道海洋中心十四樓一三二二室向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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