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借之納稅人,紙須於兩個星期内(催促信給予十三日期限)採取行動,卻不會被爵。 不管是否收不到稅局寄出之報稅單或稅務局尙未收到報稅單,納稅人於收到催促 報稅信後,可根據該信所刋之電話,打電話與發信之評稅官,要求補寄稅表。如電話 打不通,可寫信索取,最快捷及安全之方法,為親到稅務局一遭,稅局櫃枱備有報 稅表複本,紙要出示該催促信,稅局職員即將納稅人姓名、地址及檔案號碼等,填寫 於報稅表複本上,交與納稅人。納稅人取得複本後,仍有一個月時間,與寫妥當,然 後寄返稅局。
由於稅局寄發報稅表太多,故祇付平郵寄出,因此可能失落,但催促報稅信及估 稅單皆係「記錄派遞」,收信人須簽收。為安全計,納稅人寄返稅局之報稅單,可以 寫信與稅局查詢,因為可能稅局根據舊地址寄出,而納稅人收不到信。又如用支票繳 稅而久未收到收條者,亦可查問。查問之信,中英文皆可,信封寄中央郵局信箱一三 二號稅務局長收。
納稅人填報稅單,本人及妻子免稅額可以不填寫,稅局會代為計算,但有十八歲 以下之兒女則須填報(十八歲以上之兒女,如係仍攻讀的學校,亦可與報)。新報稅 者,如係已婚者,須示稅局職與以其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據。
物業稅簡要
本文對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之物業稅新評稅基準作一簡要説明,本身並無 法律效力,對於稅務局亦無任何約束力,而且絕不影響任何人士提出反對或上訴之權 利,他有疑問,請參閱稅務條例之條文。
二、物業稅之課徵範圍及對象
任何土地或/及樓宇之業主,均可被課徵物業稅。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物 業稅是根據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由物業所得實際租金而向業主徵收。「業主」包括直接 由政府批給土地或/及樓宇者,受益權人、終身租戸、抵押人、具所有權之抵押權人 ,正向註冊合作社供歎購買土地或/及樓宇者、擁有須繳付地租或其他年費之土地成 /及樓宇者,亦包括已故業主之遺產承辦人。
如屬共同業主或分股共享業主,各業主均負有一如唯一業主所應負之物業繳稅義
三、課稅基準
物業稅是先從評稅値減去百分之二十作為修理及支銷費用,再以標準稅率(目前 為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而向業主徵收。評稅值片根據為換取物業之使用權而應向業 主支付之實際租金額鰲定。此租金額係指「就土地或/及樓宇之使用權而應向業主交 付、支付或為其利益而付出之難項或有代價」。應包括於評稅值內之入息舉例如下
§ 看老年任 第四十一因
香港稅務
物集稅簡要
為樓宇之使用權而支付之許可證費用;
整筆頂手費(按稅務條例視為以租約期間或以三年期間平均分攤而按月收取 者,兩期間以數短者為準);
向業主支付之服務費、管理費;
由住客支付之業主開支,如修理費;
曾獲准扣除而後來由業主收到之枯报租項。在計算評稅值時,下列項目可由 收入内扣除;
差餉——如租約規定由業主負實繳交差餉者,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以後應 收取,但已成為枯損之欸項/代價。
四、物業稅報稅表及暫繳物業稅
每年四月初,可能應繳物業稅之業主須遞交一份物業稅報稅表,以填報在有關課 稅年度內已收或應收之租金額,由當局根據所報資料作出評稅。
由於實際租金收入要在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方能確定,故當局先在該年度內徵收 暫繳物業稅,但業主可在下列情况下向稅務局局長申請延緩繳納全部或部份暫繳物業 稅。
(一)在有關課稅年度應收之實際租金額,將可能少於評定暫繳稅所採評稅值的 百分之九十,或
(二)彼在微收暫繳物業稅之課稅年度內將停止擁有該物業,或
(三)彼已選擇在有關課稅年度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而此舉可能減輕其賦 稅義務,或
(四)彼已對上一課稅年度之物業稅評稅提出有效反對。
就某一課稅年度繳交之暫繳物業稅,是預繳該年度之最後應繳物業稅額。當此最 後應繳稅額確定後,該暫繳稅便用以抵銷此應繳稅額,任何少繳之數將予徵收,而多 繳之數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物業稅,當然,如業主已無賦稅責任,多繳之稅欺 將予退還。
五、稅務條例規定之義務
稅務條例規定業主負有若干義務,其中包括:
(一)據實填報其租金收入;
(二)除非彼已須與交物業稅報稅表,否則須在應繳物業稅時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在彼停止擁有土地或/及樓宇時通知稅務局局長;
(四)在完成買賣手續後保留最少七年之完整租金收入組錄。
此文僅為簡要概述,任何人士如需獲得有關物業稅之進一步資料,可撥電話、致 在或親臨稅務局辦事處查詢。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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