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輕 第四十一
香港稅務 欲作個人入息稅之申請或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函件,或親自與稅務局 個人入息課稅組之評稅主任聯絡,毋須僱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為申請,毋須繳付任何 費用可獲得發還稅歎,如欲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如於某一課稅年度内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評稅主任如認為有作此項申請之資 格,稅務局將發給個人入息稅表格,以便與報。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利息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稅欸,必 須於指定日期前清繳,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書 內所示之稅款。
自一九七七至七八課稅年度開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律規定應參考稅例。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三千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原為每位九千元。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增加為每位一萬三千元 。受供養者須為香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 人申請,換言之,兄弟多者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申請人須與父母同住, 否則免稅額維持每位九千元。
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 津貼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 拘論受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養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包 括後父或養母在內。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母或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節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祇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安協, 紙由其中一人申請。倘有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 或向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 須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士 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作額外之評稅。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三條E,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在臨時薪俸稅評定 後,得以其在本評稅年度之上一年已有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理由而申請將已評 稅額之一部份暫緩繳稅。
慈善捐欸
任何須繳薪俸稅、利得稅或申請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稅的人士,可從應評稅入息 *應評稅浴利,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稅的入息總額内,扣除捐與認可公共性質慈善機
稅務概說
(第五篇)
四 構、信託團體、政府或市政局以作慈善用途的捐歎總數(不得少於港幣一百元),但 所扣除的數目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或浴利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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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稅欸
向納稅人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內均列與繳稅的限期,儒遠期而仍未清繳全部稅歎, 稅務局會就逾期未繳的稅額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倘納稅人於繳稅限期後六個月仍 未清繳稅款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則稅務局會再加徽相等於應繳稅歎及附加費總額百 之十的款項。如到繳稅限期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則第二期 稅歎也視為立即到期論。稅務局局長有權對任何欠稅人士採取追稅行動,包括在地方 法院進行民事起訴,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稅人歎項或準備付予欠稅人時,稅務局局長 也可以向該名第三者發出通知,規定他將不超過所欠稅的款額交予稅務局。根據地 方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三六章)第五十條的規定,納稅人須就判定債務的總額或 暫時仍未清繳的部份歎額,按照首席按察司於憲報公告內頒佈的利率,賦繳利息。計 算利息的期間應申判定該項債務之日起至債務完全清繳之日止。現行的利率(在一九 八七年五月一日時)為年息六厘。
其他稅項
遺產稅
個死者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去世,而遺產價值為超過二百萬元但不超過 二百五十萬元,微稅率為百分之六,此稅率按遺產價值邈堆;當遺產價值超過五百萬 元時,稅率則遞开至百分之十八;遺產價值為二百萬元或以下,則免繳遺產稅。在本 港以外地方的產業,稅務局不會徵收遺產稅。某些國家對在本港已繳納遺產稅的人士 會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印花稅
印花稅是按照印花稅條例就第一附表內註明的若干類文件所徵收的稅項。該條例 規定就某些類別徽收定額印花稅,而其他類別則徵收從價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由每一 百元收稅二角五分至三元不等。
關於土地轉讓方面,則須按下列所述微收印花稅:
(甲) 售價不超過二十五萬元,徵收定額印花稅二十元;
(乙) 售價超過二十五萬元而少於五十萬元,微稅百分之零點七五;
(丙) 售價超過五十萬元而少於一百萬元,徵稅百分之一點五;
(丁) 售價超過一百萬元而少於一百五十萬元,徼稅百分之二;
(戌) 售價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繳稅百分之二點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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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售價僅超過上述界限而須用較高稅率計稅的情形,稅例内有「特別寬減」的 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