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
1988
若港年輕 第四十一回
香港稅務 稅務概說 是項修訂規定僱員在某一課稅年度内,如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超過六十天,該段 時期的工資毋須向本港繳稅,否則,來自外地工作的入息,就應視為本港工作獲得收 入,在本港納稅,預料在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政府收入因而減少二千五百萬。 (三)利得稅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將稅率由百分之十八點五減為百分之十八,是項修訂,令政府損失一億三千五百 萬元。而由於標準稅的降低,物業稅和利息稅的稅率,亦因而降低半個百分點。 (四)遺產稅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將遺產稅率由百分之十至十八,減為百分之六至十八,並將徵收最高稅率的上限 由四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而餽贈的免稅額,也由五萬元增至十萬元。
稅務概說
此稅務資料為不熟悉本港稅務法例之讀者參考之用。由於只屬概述性質。對稅例 只作廣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務之資料,則可向稅局查詢,所微各類課稅如 有改變,亦以稅局公佈為準,本文並無法律效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 十一日。該四種直接稅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 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因此,本港居民可 從海外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説,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須 在本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 而定。
以下各項均願為來自或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收入:
(甲) 因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電視、影片或聲帶,或任何與該等影片或聲 帶有關的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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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乙) 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 密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權利而收取的歎項。
(C)
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動產,而以租賃費用、租金或其他類似形式所 收取的歎項。
香港與英國或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的協定,但須在本港課稅的溢利,如已在其他 英聯邦地區繳稅,稅務條例内有條文予以寬減(但就此規定而言,「英聯邦地區』並 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人士並無特別優待。
現時,向非有限公司微收的利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點五,而有限公司利得稅率則 為百分之十七。
評稅的基期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内的應評稅溢利而徵收的。對於按年結算賬項的業務,應 評稅浴利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内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溢利計算;至於新開業而 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為止的業務,應評稅溢利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賺得的 按稅例調整後的溢利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内,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溢利繳 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溢利在下一年度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 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止經營的業務,應評稅浴利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 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溢利計算。銜若停止經營的業務是於一九七四 年四月一日前開辦的,則屬例外。如屬此情形,則應評稅浴的計算,須視乎業務是否 有人繼承及停業日期是在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或以後而定。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均須繳納利 得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微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 取所得溢利。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欸,也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欸項,以備繳稅。
一居港代銷人須於每隔三個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第人所作的銷售總額
·並須繳付相等於該總額百分之一的歎項予稅務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可繳 付較小的數額。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 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溢利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 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實得溢利,稅務局可根據 該項業務在本港的營業額,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浴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本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