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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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欠付租金而歎 ( 財產 ) 被沒收款;擴大最高法院規則委員會的制定規則權力。此 外,為使與英格蘭最高法院的新名稱趨於一致起見,本港高等法院亦予易名為香港最 高法院(草案第三條)。

本條例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出較為重要更改如下——

(a)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以便首席按察司能任命高院上訴庭 庭長 。

(b) 草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四條,從而容許針對法庭所頒「無條件准 許抗辯」命令,而提出上訴。

(c) 草案第十條取代原有條例第十五條,並且加挿新訂第十六條,從而定明 普通法與衡平法之間的關係,並且定明在衡平法上可享有的寬至權利。 原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英格蘭最高法院的司法慣例在香港最高法院亦 應有效;這項規定現予撤銷。

(d) 草案第十三和第四條在原有條例内增訂條文;新條文是關於為執行最 高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制定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抵債務令事宜,該 等條文參照英國一九七九年債務人財產扣押合而制定。新條文規定:受 托以供出售的土地受益人權益,可作為扣押令的對象;賦予最高法院原 訟法庭特定權力以頒令撤銷扣押令。

草案第十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一條,使存放在「認可財務機構」的 存歎帳內的款項能受扣押。

(f) 草案第十八條在原有條例内增訂若干新條文;其中最重要的條文現予

述如下;

(i)

(**)

原有條例第二十一C條稍經修改後取代售賣貨品條例(香港法 例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條;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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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條例第二十一F至第二十一H條對免因欠付租金而被沒收 土地事宜作出規定;

(錢) 原有條例第二十一1條至第二十一亅條稍經修訂後取代法律執 行(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四九章)第二、第三和第 四條;以及

(W) 原有條例第二十一K條列明司法覆查的規定;該等規定目前載 列在最高法院規則所列命令五十三之内。

(g) 草案第二十二條把「長休庭期」一詞改稱「暑假休庭期」,而草案第二 十三條規定,就計算行事或提起訴訟的指定或許可時限方面來説,最高 法院「暑假休庭期」內的目數,不予計算在內。

(h) 草案第二十四條加插一新訂條文第三十A條,從而述明公開法庭處理事 務的初步規則;但亦規定,内庭可根據任何法令或法庭慣例而處理事務。 草案第二十五條在原有條内加挿一新訂第三十三A條,從而定明在民事 訴訟中由陪審員同法官審訊的規定;該等規定目前載列在最高法院規則 所載命令三十三内列規則五之内。

第四十一間

法規新編

(mm)

(H).

草案第二十條在原有條例內茄擇新訂條文第三十四條 藉以把下述措 施的適用情況擴大,該措施 「高院上訴庭行使其民事裁判權時

僅需兩名上訴法庭法官共同聆鋼即可」。目前,由兩名按察司共同聆訊 的高院上訴庭,紙可聆訊不服訴訟中宣告的「中間令」或「中間判決」 而提出的上訴案。

(k) 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最高法院副經歷司和助理經歷司的另一英文職稱 是「Masters」。

(1) 草案第三十一條在原有條例內加挿新訂條文第三十八A條,從而為最高 法院在聘任執達吏時提供法定權力。

(m) 草案第三十三和第三十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二條,藉以 擴大最高法院原訟庭在頒令披露和進行視察有關文件及其他財產的權力 使最高法院原訟庭能在適當案件中,頒令披露誰是申請人的醫護顧問 、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而非披露誰是申請人本人。

(n ) 草案第三十六條把所有法院令狀廢除,但附表所列者除外。 (0) 草案第三十七條另訂一新第四十八條,藉以規定:在任何判決中,除判 定的債務或賠償款項須加付利息外,在判決之前繳付的任何數項亦可判 令加付計至繳款之日為止的利息。利息的判定則根據法庭規則辦理。

(P) 草案第三十八條另訂一新第四十九條,使最高法院原訟庭能鰲定「判定 債務」的利率,並且規定所判令加付的利息可針對不同時期而鱉定不同 利率,

(q) 草案第三十九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插一新訂五十二A條,藉以定明最高法 院原訴法庭有權判定訟費。該項規定目前載列在最高法院規則之内。

(r) 草案第四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四條,而草案第四十二條在原有條例 内加挿新訂第五十五A,第五十五B和第五十五C條,就最高法院判定 法庭規則的權力方面,作出更廣泛的規定。

(s) 草案第四十一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五條,藉以減少最高法院規則委員 會的法官成員人數。

(t) 草案第四十四條在破產條例和公司條例内加揷新訂條歎,從而規定:法 庭頒發動產扣押令時,鄒予視為完成執行扣押有關動產和土地。

三、 附錄一載有一「修訂表」;該修訂表列明本條例草案內列每一條文的作用

·並且列明草案内所搜服的相應法律條文,該等條文不需要修改,或僅須作出輕微修

附錄二示明本草案所作出的修訂事項;這些事項參照各條文的擬議新編排

以及經修訂的原有條例頁邊註解而予列明。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行政立法兩局(a)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把各條例所提及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此名稱,分別改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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