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 ,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這好像説第三條和附件一是中國 的內務,涉及中國主權,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不得稍越雷 池,其實不然。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所載,是中英兩國的義 務而不是權力,當然國家的無限權力因罐約承諾履行義務 而受到限制,但這與主權無關,國與國之間志願締約無損 各該國家的主權,因其為志願者。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 一所載,乃中國承諾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五十年內必 須履行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方面的義務,而英國在聯 合聲明下並無義務在過渡時期內推出一個選舉構成的立法 機關,也無義務不推出這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制度的改革 ,因而有權行事或不行其事。聯合聲明本文第二條規定了 「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義務,第一條則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恢復行使主權」的義務,而 第四條更規定了「在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 的行政管理」的義務。故此,在權力方面而言,英國政府 和香港政府在香港進行或不進行體制改革,包括立法、行 政、司法制度改革,都不能説是越權,更遑論偷步。
第四、上一點所引的聯合聲明本文第四條,頗具爭議 ,步論者對其解釋大致如下:「過渡時期内,聯合王國 政府」的義務是「負責香港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 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而「對」英國政府就「此」義 務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有義務「予以合作 一。這解釋把第四條説成是義務,但是在法律上卻不能執 行。採取或不採取某一項行動是否能維護和保持繁榮穩定 是在事後才可得知,而即使事後發現不能,其是否無心 維護和保持、甚或有心破壞繁榮穩定,難以建立,因其可 能為無心之失,動機純正而判斷錯誤,因而並未背棄協議 下的義務,而事前是否無心維護和保持或有心破壞繁榮穩 定,更是不可得知。其實,第四條「行政管理」,是一項 廣泛的統治權力,而「以維護:一以下的部份,只是説明 中英雙方的道義責任,並非法律義務。正因為英方有這個 道義責任,所以不能無權在過渡時期內進行改革,用以維 護和保持繁榮穩定。鑑於香港在聯合聲明草簽前至會,除 了草簽後的一段短暫時間外,存有頗為嚴重的信心問題, 從良民證申請人數及移民人數的增加可見,政制改革正是 解決信心問題、維護和保持繁榮穩定的方法之一。所以,
第四十一回
時賢評論
從動機方面來説,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在香港進行政制改 革,是承担道義責任,不是偷步,或起碼不能説是偷步。 第五、英國不但有維護和保持繁榮穩定的道義責任, 中國不但有對此予以合作的道義責任,在聯合聲明雖無明 文提及,雙方也因簽署聯合聲明因而對彼此,及因聯合聲 明旨在解決香港問題因而對香港居民,有促進順利過渡的 道義責任。聯合聲明本文第五條和第六條及其附件二和附 件三是雙方就具體交接和土地契約等問題上必須履行的義 務。在承担逗兩類道義責任時,何者有利於維護和保持繁 榮和穩定及順利過渡,何者不利,完全是判斷方面的問題 ,需要以理性態度實是求事地去對待。愚見認為一九八四 年白皮書進行了的改革和一九八八年白皮書決定了的改革 並無不利這兩類道義責任背後的目標。而且因為其偏於謹 慎保守,可能反而不太有利繁榮穩定和順利過渡。論者對 此第二點或不以為然,在此不論。僅以兩個論據説明在這 些改革是否不利繁榮穩定和順利過渡,亦即是否適當的問 題方面,我們不能斷然説是不適當,因而偷步之轝只是 疑,甚或多疑,並非事實。
繁榮穩定地順利過渡,必須漸變,更不能冰封,即使 只是冰封數年。冰封則制度及施政都不能因時制宜,遲變 則必須劇變,越遲則越劇,兩者皆不利於繁榮及順利過渡 。若云一切有待基本法的頒佈,則冰封也、劇變也。再者 此説置聯合聲明於何地?第四條並未規定英國於中國未 頒佈基本法前,不得在香港進行任何改革,反之在附件二 第一條,「為促進雙方共同目標,並為保證一九九七年 權的順利交接」,雙方「同意,繼續以友好的精神進行討 論並促進兩國政府在香港問題上已有的合作關係,以求聯 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可見一九九七年前的代議政制改 革及一九九七年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政制的規定,是否 適常又是否有違聯合聲明,是一個理性判斷的問題,而且 應以「友好的精神討論」,不應視為競賽,更不應無限上 綱視為鬥爭。
際此一九八八年白皮書執行而基本法初稿亦公佈廣徽 香港民意的時刻,籲請中英雙方,亦籲請香港市民,以理 性態度看待香港政制改革的問題,不作無的放矢,更不作 含沙射影之譽,以期香港現有的政制,能在無損繁榮穩定 的前提下,順利過渡至一九九七年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是為所禱也。
(第二篇)
C. N. TONG
H. K. CHO
K. K. LEE
COMPANY.
K. C. CHAN COMPANY
CENTRAL, HONG KONG. WING ON HOUSE, DES VOEUX ROAD C.]NANYANG COMMERCIAL BANK BLDG.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