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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生活備忘錄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向 有關各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倉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 規例亦隨時可能有修訂,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 本備忘錄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何 一種證件之僱員,乃屬違法: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者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鏟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

員,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欸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或其 他指定證件)上所載之全名、及該證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儷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罸欸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證〔或 其他指定證件 ),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内,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查,最高可被罰歎一千元。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為擴大「師捕卽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或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 (非法移民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領身份證。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僱主:

如僱主及僱員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带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如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勤之僱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颶風信號詢問(政務總署諮詢處

電話:三———六九二二五五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處:

五〇一三 如遇火警、報警、救傷,請撥 電話:九九九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警察詢問處: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九龍 三——七一三五五五五 新界 〇四九三七五四三 五——二八四二八四 (内線二三六)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六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諮詢及 投訴 )

電話:(日)五——九五五七八 〔日夜)五—七一七二七〇

(垃圾投訴 ) 日夜:五十九五五五五 政府諮詢處:〔政務總署】

三——六九二二五五

三———九四六九五七

不得僱無身份證者

一九八〇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僱主及僱 員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根據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人

§ 髫年铿 第四十回

須依法例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 起,在僱用新僱員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之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一五一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政 務署及新界政務善索取。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電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八 104 時間及氣 服務號碼:一

臨時區域議局及區城市政署: (諮詢及投訴)

電話:(日)三——六七八六九四 (垃圾投訴)日夜;四四五五五五 水電煤氣故障報告· 自來水(水務署)

港島(日夜 ) A-PIRKIT 1 五 九龍及離島(日夜)三-九五三三一 非辦公時間

五——七五七七八九

三——九六〇二九

蕙力 港島及南丫島(香港電燈公司)

(日夜 ) 五——五五四九九

(第八篇)

五——五五四〇00

一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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