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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香港年輕 第四十回
香港稅務
或得自本港的入息,其中包括在本港服務所支取者。一些特別條例適用於海員,航空 人員和其他來港逗留短時期的人士,這些條例的作用在大部份的案件中使上述人士的 入息除去課稅。一般而言,從職務或職業取得的入息,包含了工资、薪水:假期薪金 、酬金、佣金、花紅、報酬、額外豐賜或津貼,以及僱主供給不收租金的寓所之「租 值 ],或減去僱員為寓所而實際向僱主繳付的租金;評算寓所租值的高限度為由僱 主或任何與僱主聯營的人所給予全部入息百分之十。當僱主退還全部或部份由僱員繳 付的租金,該寓所便為僱主以全免或予部份數目租項的形式供給,但是,給予僱員租 金津貼,需作為一種現金津貼也將接受評算。
妻子的入息乃視作其丈夫的,倘她的所得鍋薪俸稅中應課稅入息,薪俸稅的評算 便包括丈夫及妻子的入息。
薪俸稅的計算是基於課稅年度的實際入患,例如: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 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實際入息,對會用作為一九八二至八三年課稅年度的最後評稅。 因此,一項暫繳薪稅須於該課稅年度內繳付,根據課稅年度應付的暫繳稅,會首用作 評算下個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入息。任何餘額將加在來年的暫繳稅上。每一年的暫繳薪 俸稅是基於前一年減去免稅額的入息來算,倘若前一年並沒有全年的入息,暫繳歎項 便會就該課稅年度的估計入息稅額來評算。
下列為可以從薪俸稅誶算中減除的費用:
甲、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入息而支出的費由,而不是屬私人或家庭性質的關
支 乙、超過一百元的核准慈善捐款,最高免稅額扣除為減去免稅額的入息百分之
額外免稅額
丙、納稅者,其妻子及子女的個人免稅額。
各免稅額的尺度如下:
個人免稅額
二萬九千元
五千元
已婚納稅人 (包括妻室)免稅額
六萬元
一萬元
次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
六名子女免額
額外免稅額
首名子女免稅額
一萬一千元 八千元 三千元
二千元
(第五篇)
第七、八、九名子女免稅額 子女最高免稅額
一千元
三萬一千元
一六
子女免稅額的享用,是那些未婚子女,在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或年齡在十八 至二十五歲之間而仍在接受全日教育者。其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智力不全或身體 殘缺以我不能工作的子女,亦可獲子女免稅額。
丁、父母免稅額每位一萬二千元。
薪俸稅乃根據以下應課入息實額的百分率的微收,卽是從利息中扣除了全部免稅 額後所餘下的總數。
百分之五
甲、第一個一萬元 乙、第二個一萬元 丙、第三個一萬元 丁、第四個一萬元
百分之十
戊、第五個一萬元
是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個人繳付薪俸稅的總額,規定不超過百分之十六點五的數目,標準的百分率, 在於其已減去支出費用和核准慈善捐款的總應評稅入息。
關於僱主與僱員的義務,法例規定僱主有很多義務,一名僱主須於聘用的三個月 內,提供任何應課稅僱員的細則,於終止任何僱員服務之一個月前,他亦應通知稅務 局長。當任何課薪俸稅的僱員準備離港超過一個月,僱主應於他實際離開的一個月 前通知稅務局長,此例不適用於那些服務期間須經常離港的僱員。當一名僱員將停止 服務並擬離港,僱主在通知稅務局長最後的一個月內,不應支付該僱員任何形式的薪 金或報酬。僱主報稅單是於每年三月的首個工作日發給僱主,僱主須填報給予僱員前 一年至三月卅一日詳細薪酬細節。僱員從海外公司獲得的薪酬亦應呈報,雖然該等酬 勞並非得自本港僱主,僱主聘用自由身份的經紀,亦應在僱主報稅單內提供給予該等 經紀的佣金細節。僱主所須用的各類呈報表格,可免費向稅務局索取。
憑課薪俸稅的納稅人之義務,也如僱主一樣的繁重,也須留意下述各點,每一位 應課稅的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完結後的四個月內,仍未收獲報稅表格,需書面知會 稅務局長他是應課稅者。任何人士在終止一項應薪俸稅的職務或職業時,須於該事 件的一個月間,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長,任何應課稅人士擬離港超過一個月的時間,須 於起碼他離開的一個月前通知稅務局長,如果他準備向港,返港的大概日期也需呈報 此舉並不適用於任何須於服務期間經常離港人士。任何應課薪俸稅的人士更改住宅
·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長更改的細則,同時在每年五月的首個工作日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