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證
72.
商
指旅
導
098 看姿年怪 第三十七刃
第一部
引言
出入口簽證規定指南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九六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規定,貿易署署長獲授 權簽發出入口際,以供輸入或輸出受管制 之貨物。簽證手續盡量保持簡便。當局規 定有關貨品必須領出/入口證,目的僅在 於使香港能夠履行若干國際義務,並為衛 生、安全或保安理由而保留若干項目之管 制權。除紡織品出口證外,其他出入口證 之簽發並不收費。
(二)就進出口條例及儲備物品條例 而言,受出入口簽證措施管制之所有項目 均列為「管制品」。本文只是概括 述貿 易署之簽證程序及規定,該署可在發出短 促通知後,立即更改各項規定,故此文内 所戴資料或非完全符合最新現況,只作為 出入口商之指南而已。
第二部———入口證
(三)從任何地區輸入下列貨品時, 必須具備有效入口證(有關此等產品簽證 規定之註釋及重要資料詳列於第七部,下 文所見數字卽第七部內有關各項之段落編.
(甲) 戰畧物品
(乙) 儲備物品
商旅指導
(-)
(10)
(丙) 農業用殺虫劑
(3) (丁)放射性物體及照射儀器(4) (戊)藥用物品及藥物(包括
(日)紡織品
(庚)一切來自阿根廷或阿根 廷來源之貨品 (6) (四)根據有關條例獲簽發入口證之 人士,應於物品入口七日内,向運載該等 物品入口之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出 示入口證。
(五) 運載任何「管制物品」入口之 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必須一直保管 「管制物品」,至物主向其出示入口證為 止。該入口證乃由貿易署根據有關條例簽 發,准許該等「管制物品」入口,惟須遵 守證上所列條件。
第三部———出口證
(六) 自香港輸出下列貨品時,必須 具備有效出口證(有關此等產品簽證規定 之註釋及重要資料列於第七部,下文所見 數字即第七部内有關各項之段落編號): (甲戰異物品
(乙)儲備物品
(丙) 農業用殺虫劑
(丁)紡織品
(戊)經加工及製造之食品
(10)
(me)
(N)
(∞)
出入口簽證規定指南 (第十一篇)
(日)以交流電發動之電器用品
(庚)藥用物品及藥品(包括
疫苗】
(辛) 鞋類
(七)貿易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
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 例第二九六章 ) 或其他法例發出出口證, 以供「管制物品」出口後,物主應於物品 出口前,將出口證交予準備運載物品出口 之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
(八)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在 接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九六章 】 或其他法例發出之「管制物品』出口證 前,不得承受用其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 任何「管制物品」出口。
(九) 船舶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可 向貿易署申領「轉貨貨物」出口證,以供 運載憑聯運提貨單或聯運航空提單付運之 紡織品,經加工及製造之食品或以交流電 發動之電器用品、藥用物品及藥物,該等 貨品數量不限。惟領證人須確保將有關船 舶或飛機之貨物名單遞交貿易署。倉單上 須清楚列明憑該出口證付運之轉運貨物, 遞交倉單時,須夾附有關聯運提單或航空 握單之正式認可副本。此外,該等貨物在 港期內,須一直由領證人保管,並且不得 以其他物品代替。
第四部 -申請表格
(十) 申請出/入口證之人士須具下
列合適之標準表格: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