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近年管 第三十七回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第八篇)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市民生活備忘錄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 有關各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倉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 規例亦隨時可能有修訂,應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 本備忘錄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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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儷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僱 員,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歎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或其 他指定證件) 上所載之全名、及該證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人 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何 一種證件之僱員,乃屬違法:

僱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罸歎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僱員:

為擴大「即捕即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 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一五二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八 報告時間及氣温服務號碼: 一五一 颶風信號詢問 (政務總署諮詢處) 電話:三——六九二二五五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詢問處:

五——二八九一

如遇大警、 報警丶救傷,請撥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九龍 三十七一三五五五五

新界

警察詢問處:

〇——四三七五四三 五——二八四二八四 (内線二三六)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非法移民 )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領身份證。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或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者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雞(或 其他指定證件 ),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內,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查,最高可被對歎一千元。

+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勤之僱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帶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僱主不得僱用

如僱主及僱員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政 務署及新界政務署索取。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電話:九九九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六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 諮詢及

投訴 )

無身份證之僱員

一九八〇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僱主及僱 段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根據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

須依法例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八日 起,在僱用新僱員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分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之僱員

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電話:(日)五——九五五七

〔夜〕五——七一七二七〇 三——九四六九五七

(垃圾投訴)日夜:五—九五五五五 政府諮詢處:(政務總署)

水電煤氣故障報告:

自來水(水務署】

三——六九二二五五

港島(日夜 ) 五——七二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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