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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08 看近年猫 第三十七回

法規新編

(甲)

將目前適用於所有貨車之駕駛執照分為三類,使其分別適用於中型貨車 、重型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該等車輛又分為硬式車輛與掛接車輛兩種 。此外,又增訂有關簽發掛接車輛駕駛執照之規定。

(乙) 規定年齡在七十歲或以上之人士,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健康情況適宜 駕駛及控制汽車,並且在天色晴朗時視力良好,可看見二十三米内之車 牌號碼,方可獲發給或換發駕駛執照。

(丙)

以學習駕駛執照取代臨時駕駛執照。

(丁)

對持教車師傅之教授駕車事宜作較嚴格之管制,並規定該等教車師傳須 再度接受考試,以測驗其是否仍有能力及適合繼續教授駕車。

本規例第一部載有定義條歎,並規定本規例亦適用於本港之公職人員,惟 若干人士可豁免遵守本規例之規定。

四、 第二部就駕駛執照之簽發而將汽車分類,並對簽發、換領及取消駕駛執照 心作出規定,推適用於正式駕駛執照、學習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及政府車輛駕駛 執照之規定,各不相同。

五 第三部條文就教車師傅許可證之簽發、換領及取消等作出規定。在若干情 形下,當局可規定持證教車師傅須再度接受考試,以確定其是否仍有能力及適合繼續 教授駕車。倘考試落第,當局將取消其牌照。又持證者無合理理由而不接受該種帶 試,當局亦可將其許可證取消或暫行吊銷。當局將對持證教車師傅作較嚴格之監察。 此外,該第三部又對教授學習駕駛者及駕駛考試等事宜作出規定。

六、 第四部規定授權運輸署署長將法庭交來遭取消駕駛資格人士之駕駛執照扣

七、 第五部條文對發給國際駕駛許可證予香港駕駛執照持有人,以及外地遊客 在本港駕車等事宜,加以規定。

八、 第六部文則對駕駛執照及許可證紀錄之保存,執照及許可證複本之簽發 ,反對拒絕發給或換發執照、或取消駕駛執照或教車師傅許可證之上訴,以及罪項與 對則等作出規定。此外,該部條文又為若干問題作出過渡性規定,包括規定根據業經 撒銷之規例而簽發之執照及許可證在其有效期間內可予繼續使用等。

九、 本規例第一附表至第十附表内載補-

條文。有關各類駕駛執照牌費及其他 各項收費,則詳載於第二附表内。

11.

7

(第四篇)

一九八三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

二六

本規洌撤銷及取代道路交通(公共巴士、公共小型巴士及出租汽車)規例以 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該兩項規例乃根據現予撤銷及取代之道路交通條 例而制定者。

本規例第一部乃總則,包括釋義條款。規例第三條規例不適用於根據公共 巴士服務條例獲得專利而經營之巴士。當局擬將現予撤銷之規例中原先適用於該等巴 士之條欸,納入日後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而制訂之規例或附例之內。

本規例第二部所載之條欸乃新訂條款,對客運牌照之簽發、更正及撤銷之 程序,加以規定。該種牌照乃新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予以增設者。此外,本規例又訂 定客運牌照及客運營業證之收費。凡根據客運牌照而營業之車輛,均須展示客運營業

四、 本規例第三部將現予撤銷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中有關出租 汽車許可證之第二A部重新制定為法例。

五、 本規例第四部乃關於車站及停車地點之指定,以及公共服務車輛對該等中 站及停車地點之使用,並將公共小型巴士劃分為專線服務及非專線服務兩類。依本規 例第二條規定,專線服務之定義為根據客運牌照及依照牌照所註明條件而提供之專線 服務。

六、 有關公共小型巴士停車地點之規定,屬新訂條欸。該等停車地點將由新交 通標誌(以不同顏色示明專線或非專線服務)及道路標記以資識別。該等記號見於第 四附表。

有關公共小型巴士站及的士站之原先欸,現經修改,並予重新制定。關 於公共小型巴士站之標誌,則按所提供之服務類型而有所不同。此外,本規例又規定 警務處處長有權設立臨時車站及停車的地點,以及規定暫停使用某等車站及停車的地

本規例第三十三條乃新訂條歎,對中途接載及客許搭客下車方面作一般性

之管制。本規例第三十四條亦屬新訂條歎,規定在某等點內,車站可用作公共服務 車輛之停泊處;該等車站將竪有適當標誌,載明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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