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本港之永久或暫時居民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求減輕對其溢利或入須全 部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稅之負担。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之人士須將其應課稅上文所述各 稅項之本港入息總額堠報。個人入息課稅後可獲與薪俸稅相同之免稅額外,更可扣除 在課稅年度期間之營業虧損,使其入息可達到按薪俸稅稅率繳稅之水平。惟應繳之稅 歎將不超過其入息總額在減去營業虧損及慈善捐款後按照標準稅率計算之稅歎。如以 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納稅人在香港之浴利或入息所應繳之稅欺少於以標準稅率計算 者,則選擇此課稅辦法可減低納稅額。納稅人已呈報之浴利或入息已按照標準稅率 計算繳稅,則已繳之稅欸可與按照個人入息評稅辦法計算之稅歎互相抵銷。
慈善捐款
由一九七一——七二課稅年度起,任何須課薪俸稅,利得稅或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之人士,可從其應評稅入息、溢利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總額内,扣除捐欸與指定之慈 善機構或信託機構之慈善捐款總數(不得少過港幣一百元),但扣除數目不得超過其 應評稅入息或溢利之百分之十。
遺產稅
一九八二年六月三日,立法局通過:遺產稅最高免稅額為二百萬元。遺產額在二 百萬至二百五十萬元之間,徽收百分之十,按步遞增百分之二,至四百萬元以下,徼 收百分之十八。逝世者如遺下配偶,則其主要婚姻住所應豁免稅項,使其不致因住所 遭徼稅而出困難。
倘死者係死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或一九七七年六月三日以前去世,其遺產價值 若為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時,此項稅率為百分之六,遺產價值超過一百萬元時,稅率 則升至百分之十五,遺產價值少於三十萬元者,則免繳遺產稅。一九七七年六月三日 至一九八〇年七月十日去世的,提高至遺產少於四十萬元者,則不用繳納遺產稅;一 九八〇年七月十一日以後去世的,其遺產在六十萬元以下者,不用納稅。這條例之結 構大致上與英國遺產稅相似。在香港以外地方之產業,毋須繳納香港遺產稅,很多國 家對在本港已繳納遺產稅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財政司夏鼎基二讀一九八一年遺產稅(修訂)法案時, 會提出三項較為細小的修訂建議如下:
(一)擬訂一簡易程序處理數目細小的遺產,以便在若干情况下,遺產稅署長獲 授權豁免指定遺囑執行人,交出所有有關產業的宣誓書的需要,而有關產業是需繳交 稅項的。
08 看夭午管 第三十六周
稅務摘要
(二)確保不會在難以確定兩名成以上人士逝世的先後次序的情况下,貫徹收 稅項。
(三)對該條例的第六節的原文作細小的修改,使若干遺產的分配被視為立遺囑 人在生時的贈禮。
法案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通過。
香港遺產稅局九龍分署附設遺產稅詢問處,協助市民填寫遺產呈報表格及解答有 關遺產稅呈報手續之問題。但一切宣誓手續,遺產稅繳交事宜及有關個別已故人士遺 產稅之問題,凡已呈報在案者,仍須在遺產稅局香港總署辦理。
印花稅
憲報於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公佈一九八一年印花稅法案,綜合及修訂已有的 印花稅法例。法案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七月一日生效。
新法案旨在以一修訂法例,代替已有的印花條例及印花稅管理條例。而據根此等 條例制定的輔助法例,亦將包括在新法案之內。
政府發言人解釋說,自一九七八年財政預算案對印花稅作出重大改革及撤消若干 項目之後,僅餘下與不動產及股票有關的文件,需要繳納印花稅。而新法案的主要目 的,是將自一九七八年大改動後所遺留下來有關印花稅的法例,加以整理。
在一九八一年印花稅法案公佈之前,共有四項印花稅項目(前為五十三項),計 :本港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租約),本港股票(成交單據及過戸紙),本港不記名文 件及應課稅文件副本。
法案亦消除對已有法律存欺及不明確的地方,例如法案規定對股票買賣可以收取 的稅項,亦適用於三種普通的投資交易;該三種交易為:單位信托、股票保管收據, 及認股權證,由於目前並不包括在可微稅項目的定義之内,故此得以避免徵稅。 此外,數條法例亦需要隨之作出修訂,最重要是有關郵政局條例。
郵政局條例必須作出修訂,是因為印花稅管理條例的行政條文同時適用於印花及 郵票,責任由印花稅署長及郵政署署長分担。
新法案將上述兩個部門的歷史性聯繫中斷,並將印花及郵票的行政文分開。 低價值物業轉讓的印花稅:
財政司表示,雖然繳付固定優待率二十元的限額仍保留為十萬元,但繳付從價稅 優待率百分之一的限額,再提高七萬五千元而達到二十五萬元,所以只有超過二十五 萬元的物業才需繳付從價格稅率全額百分之二點七五,以前則為十七萬五千元。 鑑於現時住宅單位價格水平更高,財政司建議繳付固定優待率二十萬元的限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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