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法案第十條規定該局須透過工業教育及訓聯署執行其職務,而該署則有責任將局 方之決定付諸實行。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總督可就該局之建議成立訓練委員會及一般委員會;該等委員 會之成員由總督委任,但不必為該局之委員;委員會之功用在執行該局所指派之任務。 法案第十二條規定該局可成立訓練局委員會,其成員須有三分二為該局之委員, 其功用則為協助該局履行其職務。
經費之規定
法案第十三條開列屬職業訓練局之資金及資產。
法案第十四條規定工業學院之權益與責任(包括債項)全數轉入該局名下。 法案第十五條規定該局每年將下年度之工作計劃書及財政預算案送呈總督審查核
法案第十六條規定該局可將追加預算案送呈總督審查核准。
法案第十七條規定該局可將資金用於投資。
法案第十八條規定該局之帳目須依照庫務署會計事務長之指示記錄及保存。
法案第十九條規定該局之帳目須由核數署署長稽核。
法案第二十條規定該局之週年報告書及經稽核之財務狀况表送呈總督,以便提交 立法局省電。
一般性之規定及雜項規定
法案第二十一條授權職業訓練局制訂規則,包括為實現本法案之目的而設之一般 規則,以及專為會議程序、財政管理、員工聘用、及學生與學員之品行與紀律等而設 之規則 。
法案第二十二條聲明該局並非政府機構,亦非政府之代理人。
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該局須聽從總督之指示,而總督則可將指示該局之權力轉授
法案第二十四條規定蓋有該局印鑑之文件為眞確之文件,並規定法庭可直接接納 為證據。
法案第二十五條修訂教育條例,此乃由於法案第三條規定該條例不再適用於工業 學院及工業教育中心面相應引起者。
「法案第二十六條將該局加入防止賄賂條例之附表所列之公共機構名表内。
1983
§ 看诺年任 第三十六田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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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之影響
關於該局一九八二八三年度之經費,暫時估計政府須撥給七千五百萬元作為經 常開支及一億三千九百萬元作為資本開支。該等數字已包括實施由香港訓練局提出而 經政府核准之建議所需之費用户推經常開支方面,部份可由教育署根據本法案將職責 轉授職業訓練局而減省之開支抵銷。
人手方面,目前受僱於教育署屬下工業學院之人員將調派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摘要)
一九八二年僱傭(修訂) 法案
本法案修訂原有條例,以規定由一九八三年開始,及在該年以後
(甲)如有任何一年之農曆年初一、初二或初三適逢為星期日,則該初一日之前 一已得予定為僱發假日;又如農曆中秋節翌日適為星期日,則該中秋節當 日得成為一般假期;
(乙)如某假日適為一僱員之休息日,則該休息日之翌日亦得成為該僱員之假
(丙) 僱員每年均得享有浮動假日兩天;
(丁) 如僱主對該兩天或其中一天浮動假日之日期不予訂定,而僱員請求將該一 天或兩天假日加入其有薪年假時,則僱主必須准予所請;
(戊) 如僱主對該兩天或其中一天淨動假日之日期不予訂定,而僱員亦不請求將 該等假日加入其有薪年假中,且如兩天之日期均不予訂定時,則有關僱 得在西曆六月份第二個星期六後之第一個星期一及八月份最後一個星期一 此兩天享用該等假日;如僅其中一天之日期不予訂定,則僱主須確定上述 兩日期中之一為該僱員之假日。
二、本法案對政府收支及人手需求,均無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二年學徒()法案
本法案規定將勞工處處長依照學徒條例須負之大部份職囊,移交工業教育及訓練 (第四篇)
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