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香港年馁 第三十六田

法規新編

第四十五A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及經該處長授權之人員得為執行該部之規定而進入 樓宇巡視(住宅樓宇除外),拿取紀錄之副本並飭令提供資料。.

第四十五B條將勞工處處長搜查樓宇及檢去記錄之權力擴大,規定該處長在若干 有限制情形下,他持有裁判司所簽發之令票,得進入住宅樓宇巡視。 ‘第四十五C條開列若干罪名;此等罪名,係與違反條例第四十五A及第四十五B -條所指巡視之規定有關。

第四十五D條規定勞工處處長有權以通知書飭令僱主出示其保險單或保證書及其 他與其僱員有關之文件。倘僱主無合理理由而不遵照通知出示保險單或保證書· 最高罰則為罸欸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第四十五E條新訂條欸:該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以規定承保人凡擬 增加該第四部所指保險單之保費,必須先給予勞工處處長通知。

四十、法案第二十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藉以將僱主一旦在僱員入息中 扣同保險費時,可以判處之罰則提高,並規定僱主將業予如是扣取之款項歸還僱員。 四十一、法案第三十條修訂條例第四十八條(防止在僱員失卻工作能力期間終止 服務合約),以明確規定僱主須負之貴任,並將違反該規條之最高欸額由二千元增至 五千元。

四十二、法案第三十一條將原有條例之各項規定中所開列之欸額與百分率,全部 集中開列於新修訂之條例第四十八A條內,並規定今後立法局可藉通過決議案辦法, 將該條之內容修改,以簡化定期檢討之程序。

四十三、法案第三十二條(b)段修訂條例第四十九條第2款,藉此將該條例之 附屬規例可予訂定之最高罰額增至五千元。

四十四、法案第十、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 六及第三十七條,以及上文未提及之各條中之各段,均載有相應之修訂條文草擬行 文上之修訂。法案第三十五條(b)段在原有條例第五十五條內增訂一項過渡性規定。

四十五、如實施本法案之新規定,政府將須增聘及訓練人手,以應付行政及執行 方面之額外工作,是項開支預料每年達一百九十五萬元。但由於强迫投購保險之規定 不適用於政府,本法案不會在其他方面影響政府之開支。(摘要)

一九八二年職業訓練局法案

由於工業教育及工商訓練之範圍極廣,為統籌該方面之發展以應本港發展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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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二八 要,本法案乃規定成立職業訓練局。該局之經費將由立法局議決撥給。工作方面,將 全部透過工業教育及訓練署進行。除接手經營政府指定之現有工業學院外,該局將開 設及經營新工業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

法案第一條對本法案之簡稱及實施日期加以規定。本法案各項規定之實施日期將 由總督分別訂定。

法案第二條乃釋義條歎。」工業」一詞之定義包括商業及服務行業。「行業」一 詞乃指工業中之任何行業或職業。「工業訓練」朗從事工業工作期間或因欲從事工業 工作而接受之訓練,而「工業教育」則係指由職業訓練局開設、經營或管理之工業學 院(不包括工業訓練中心)所提供之教育

法案第三條規定教育條例不適用於由職業訓練局經營或為職業訓練局經營之工業 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

法案第四條規定成立職業訓練局立案法團。

法案第五條將職業訓練局之目的開列如下:

(甲)向總督建議推行全面性工業教育及工業訓練制度而須採取之措施;

(乙)為職工、技工、技術員及技師開設、發展及經營訓練計劃;

(丙)開設、經營及維持工業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

法案第六條開列職業訓練局之職責與權力。該條之第1歟規定該局履行下列職責 對總督交與考慮之任何工業教育或訓練問題加以研究,然後向總督作作報告;審查 工業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所需之經費並作出建議;經營及維持政府指定接管之工業學 院;檢討人材需求及供應、訓練設施及接受學徒訓練之機會、以及促進與改寫該等設 施及學徒訓練之措施;考慮何等行業應列為學徒條例所規定之「指定行業」及作出建 議;及批核根據本法案而設立之訓練委員會及一般委員會所建議之訓練課程。

法案第六條第2款規定該局有權採取任何有利於達成或促使達成其目的所需之行

法案第七條規定該局可將其職責轉授其訓練委員會、一般委員會、訓練局委員會 或任何公務員。

委員、行政人員、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

法案第八條規定總督可委任職業訓練局委員不超過二十二人,其中四人可為官守 -- 委員,惟主席則必須為非官守委員。

法案第九條規定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署長為職業訓練局之首席行政人員,可出席 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之會議。副署長及助理署長經主席同意後亦可出席該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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