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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生活備忘錄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向有關 客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倉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規例亦隨 可能有修訂,應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本備忘錄不負 法律上的責任。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為擴大「即捕卽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非法移民 )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請領身份證。
員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根據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 何一種證件之僱員,乃屬違法: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哲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如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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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噩: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之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僱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僱 餓,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欺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或其 他指定證件)上所載之全名、及6該證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政署及新界理民府索取。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電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一五一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八 報告時 及氣溫 我濕服務號碼:
颶風信號詢問(民政署總部諮詢處 電話:五十四五六三八一
電話:九九九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詢問處:
五——式八九一
僱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欸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如遇火警、報警、救傷,請撥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九龍 三——七一三五五五五.
新界
〇-四三七五四三
警察詢問處:
五十二八四二八四 (内線二三六 )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六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證(或 其他指定證件),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內,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蒼,最高可被罰款一千元。
*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勤之僱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帶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投訴 )
無身份證之僱員
如僱主及僱員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一九八〇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僱主及僱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民 (第七篇)
第三十五回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僱主不得僱用
1982
須依法例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八日 起,在僱用新僱員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徼詢及
電話:(日)五——九五五七八 (夜 ) 五十七一七二七O H 三——九四六九五七
(垃圾投訴)日夜:五九五五五五
一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