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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988 看港年馁 第三十三回
香港稅務
(一)廠房及機器成本之期初免稅額。由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起,此免稅額爲該 廠房機器成本之百份二十五。
(二)根據該項資產之折餘價值而計算之每年免稅額 。 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 定,由百份之五至百份三十不等 視乎該類廠房或機器之估計可用期而
(三)如該項資產中途變賣,則未獲免稅之開支費用與變賣所得之歟項之差額可 作爲結餘免稅額。(如該歎項超過未獲免稅之開支費用則須繳納結餘補償 額,以抵銷過多之免稅額。)
薪俸稅
課稅範圍
來自或獲自在本港任職、受儷及領長俸之入息須繳納薪俸稅。「來自或獲自本港 之入息」一詞,在稅例中指明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服務而獲得之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 影響該詞之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航空人員及其他在本港作短暫停留之人士有 特別規定,目的在使此等人士之入息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可免予課稅。入息一詞除包括 其他收入外,並包括由僱主免費供給之寓所租值,或該項租值超出由僱員實際付與僱 主租金之數目。在一九七四至七五課稅年度,此項寓所租值應課稅最高額爲供給寓所 之僱主給予該僱員薪酬總數之百份七點五,但由一九七五至七六課稅年度之最後評稅 起,該項應課稅最高額則爲供給寓所之僱主或與僱主在業務上有聯繫之人士所給與該 僱員薪酬總數之百份之十。如僱員自寓所,而由僱主補同僱員所付租金之全部,則 該寓所將視爲由僱主免費供給論。如僱主祇捕圓僱員所付租金之一部份,則該寓所仍 將視爲由僱主供給。但未有由僱主補同之部份租金則視爲僱員實際付給僱主之租金。 妻室之入息視爲丈夫之入息論。
評稅基期
直至一九七二———七三年爲止之各年度,其評稅之基期爲課稅年度前一年之入息 ,惟不包括開始及停止工作之年度在内。由一九七三————七四年起薪俸稅之徵課改以 課稅年度之實際入息計算,並在該課稅年度内先行微收一項暫繳薪俸稅。某一課稅 年度所付之暫繳稅,先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入息應課之薪俸稅,惟課稅額須由雙方 在下一年度同意。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某一年度之暫繳薪俸稅則 根據上一年入息減去免稅稅目後計算,如上一年度並非全年有人患者,則暫繳稅根據 該課稅年度內所估計之入息減去免稅項目計算。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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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概說
蓮准扣除額
(第四篇)
任何費用,若其性質不屬於私人或家庭消費,而全部經特別指定用於產生入息且 爲必需者,可獲扣除,此外贈予認可之慈善機構,而數目不少於一百元之捐欸,亦可 申請由已獲扣除費用後之入息中減除,最多可達諉入息百份之十。剩餘之實數中,再 可減除納稅人有權享受之下列各免稅額:
個人免稅額:
妻室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最高之子女免稅額:
一五、〇00元
一五、〇〇〇元
四、○○元
.
111 OOOIR
11.OOOIK
111· OOOR
子女免稅額是給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 二十五歲之未婚子女,而彼等是在誠課稅年度内整個時間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 類似之敎育機構受教育者,同時,假如子女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或體力上之殘缺而 不能工作,亦可獲免稅額。
其次之 其次之 其次之 其次之
其餘之數目
一九七四—————七五課稅年度起之稅率如下:
應繳稅入息淨額
税率
最初之
10.OOOIR
百分之五
五〇〇元
10.000IR
百分之十
1、000元
10、000元
百分十五
一、五〇〇元
百分二十
10.000IR
百分廿五
二、五〇〇元
百分三十
10.000IR.
11.OOOIR
「應稅入息凈額」超逾五〇、〇〇〇元之數一律照百分之三十抽稅。應繳納之
稅最多不超過「入息總額」百分之十五。
根據本港分級稅制的應課稅實額,對首一萬元入息所徵收之稅率爲百分之五,至 則提升至每萬元百分之三十。整體有效稅率則限爲總入息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