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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法案
法案第二條之目的,在將僱傭條例之適用範圍擴大,以包括入息較高之非體力勞 動工人在內。原有條例第四條第(2)欸(A)段所規定之最高薪金限額,現由每月 二千元提高至三千五百元,因此凡月薪不逾三千五百元之非體力勞動工人,均包括在 該段之適用範圈内。
法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一G條第(2)歎(有關違散費之規定)作相應之 修訂。
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無大影響。(摘要)
婚喪類
一九七九年婚姻訴訟(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使原有條例之規定適用於依照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註冊之中國舊式婚姻 ,以便該等婚姻之雙方必要時可利用原有條例提供之婚姻解決辦法,例如離婚及索取 贍養費等。法案第四條提出上述修訂。由於有關恢復夫婦同居權之規定早經廢除,是 以並藉此機會將原有條例内提及該項規定之處予以删除。
原有條例所提供之婚姻解決辦法包括離婚及索取通姦賠償。法案第二條因此明確 規定:以舊式婚姻而言,丈夫與合法娶回之妾侍發生關係,不作通姦論。
原有條例第七A條第八2)歎規定:法庭無禧依照第七A條第(1)歎之規定在
980 看老年任 第三十三回
法規新編
該歎提定之情形下接受前妻索取贍養費之申請。法案第三條第一 2)歎使第七A條 第〔2〕歟亦適用於前夫所提出之類似申請。
法案第三條第(1)歎將提及第三十六條之處刪去,蓋該條經已撤銷。 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修訂婚姻制度(修訂)法案
根據原有條例第九條第八4)歎之規定,舊式婚姻或有效之新式婚姻,只有經地 方法院宣佈該項婚姻仍然存在,婚姻之一方始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單方面將婚姻註册 。惟根據原有條例第九條第(3)歎之規定,除非對方抗辯該項婚姻之存在或不願意 聯同向法院申請作該項宣佈,否則婚姻之一方不得提出該項申請。換言之,如對方下 落不明或無法就申請一事向其發出通知,則婚姻之一方不得提出該項申請。本法案第 三條因此修訂該第九條第(3)歎,使在該等情形下均可提出申請。
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五條,註冊舊式婚姻只可根據該條例第四部(即經雙方同意) 解除,推註冊新式婚姻除可根據第四部之規定解除外,亦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之規定 (例如通姦、遺棄、分居五年等) 解除,法案第四條撤銷及取代該第十五條,規定注 卌舊式婚姻亦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之規定解除。
本法案對人手需求及經費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婚姻訴訟與財產 (修訂)法案
根據本港法例,如贍養令當事人之一方其後申請離婚、决婚姻無效或判决分居 則聆祺該宗申請之法庭不能飭令整令停止生效。該當事人必須先向頒佈贍養分之 法庭申請將該命令撤銷,然後聆訊前述申請之法庭始能頒佈新命令。現時英國之法例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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