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名子女 第五名子女 第六名子女 第七名子女 第八名子女

第九名子女

1. - OOOIK

1.0001K 400元

五〇〇〇元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之子女,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或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 之子女。

(G) 單身及已婚之納稅人分別獲得最高達到二千五百元及五千元之額外免稅額; 納稅人之入息分別於一萬二千五百元及二萬五千元者,多出之數額將按百份 之十遞減,直至全部額外免稅額減至一無所有爲止。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內揭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捐歎如超過一〇〇元,可在應評稅 入息内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目不得超過在讓年內入息總額百份之十。 本年度之檢率如下:

其次之

最初之

FO·OOOIR

應繳稅入息凈額

最初之:

10.000IR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五〇〇元 1.OOOIR

110.OOOIR

其次之

10.OOOIR

一、五〇〇元 一、五〇〇元

百分之十五

1110 - OOOIR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10.OOOIK

其次之

最初之

10.OOOIR 五O、〇〇〇元

其餘之數目

111.OOOIR.

百分之二十 二、000元 11.00OIR 五、〇〇〇元 百分之廿五 二、五〇〇元 七、五〇〇元

百分之三十 欲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或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函件,或親自與稅務 局個人入息課稅組之評稅主任聯絡,地址:香港銅鑼灣高士打道二百八十號世界貿易 中心。毋須僱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爲申請,毋須繳付任何費用便可獲得發還稅歟。如 欲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年價

§者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香港稅務

父母免稅額

始於某一課稅年度內作個人入息證之申請,評稅主任如認爲有作此項申請之資 格。隨後本局將發給個人入息課稅表格,以便填報。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利息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稅歎,必 須於指定日期前清澈。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 書內所示之稳欸。

自一九七七——七八課稅年度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在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說明是爲帮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爲法例。有關此問題 之法律規定應參考稅務條例。

父母免稅額恢復

每位規定四千元

爲履行財政司在預算案之承諾,憲報公佈恢復供養父母免稅額,及其細則,恢復 供養父母免稅額將使七九至八〇年度之稅收預算減少六千七十萬元,以後每年減少三 千七百五十萬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爲每位四千元,受供養者須爲香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 上者。同時免稅額見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兄弟多的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 人申請,此項免稅額將由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開始。

法案第二條修訂稅務條例第四十二條,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如在某一評稅年 度中供養其本人或其妻室(須與丈夫同住)之父或母者,可申請四千元之免稅額,惟 該受供養者必須爲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津貼 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拘論 受供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已定義包括依法例收納稅人爲子女之人士及包括 後父成後母在内。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或母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偃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即作爲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平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妥協, 只由其中一人申請。他有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 (第四篇)

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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