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二六 位或香港大學所頒法學深造證書之人士,方可獲香港律師會註冊爲學員。由國於英律 師會逐步取消在海外舉行專業考試,此項限制乃屬必要。

本法案旨在規定

一九七八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

(第四號)法案

(甲)如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按察司拒絕批准某一被告保釋,則該被告重新申請保 釋之機會將受限制;

〔乙)如律政司提出申請,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按察司可將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批准被告保釋之决定權;及

二、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方面,並無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律師業法案(修訂)

本法案在以下三方面修訂律師業條例:

(甲)第一,明文規定律師如欲申領按照原有條例第六條第(6)欲簽發之無附 帶條件執業證書,必須於取得資格後確實會在香港受僱從事律師工作最少兩年; (乙)第二,規定只有持有認可法律學位或香港大學所頒法學深造證書之人士方 可獲香港律師會註冊爲學員;

(丙)第三,重組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並擴大其工作範圍。

二、原有條例第六例第(6)對簽發有附帶條件執業證書加以規定。律師在取 得資格後,如在申請領取執業證書前未有確實在香港受僱從事律師工作最少兩年,則 所獲發給之執業證書附一項條件,即該律師在香港律師會所指定不超過兩年之期間內 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合夥執業;惟該條件並無規定該律師在此兩年內必須自行或與他人 合夥執業之前,能够取得實際工作經驗,是以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列第六條第(6 〕歎,規定凡持有有附帶條件執業證書之律師,必須確實在香港受僱從事律師工作最

二”法案第三倏在原有條例增訂第二十六A.條,以便規定只有持有認可法律學

四、法案第四條重組法律師教育諮詢委員會,新委員會將由首席按察司或其他代 表出任主席,並最少包括由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委員會分別提名之代表各兩名。香港 大學校長則有權提名最少三名代表,而律政司或其代表亦屬該委員會成員。

五、現有之委員會負責就有關大律師及律師之教育、專業訓練及專業資格方面向 首席按察司及香港大學校長提供意見,新委員會則向總格提供意見,且除負責上述事 項外,並就本港日後對律師之需求及應付該等需求之方法提出意見。

六、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八摘要】

一九七九年公務員叙用委員會

本法案修訂原有條例,以便

(修訂)法案

(甲) 將公務員叙用委員會之英文名稱改爲「PUBLIC SERVICE

COMMISS I ON」,以及對原有條例之名稱作相應之更改;

(乙) 在司法職位之定義内加入首席按察司職位,以更正該定義:

(西)規定如委員會之主席或委員出缺,可委任臨時主席或委員會填補;

(丁)明文規定凡遇總督就公務人員品行與紀律方面之事項向委員會諮詢時,委 員會均須向總餅提供意見。

二、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英國發明品專利權註册

(修訂)法案

·法案主要目的:" 根撖 九辶七凖發品利權決對英國專利權法例 之更改而作必要之修訂,以便英國之發明品專利權能在香港訪問;而和擴大香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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