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香港年馁 第三十一

(丙) 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 〔丁)申請書一經批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卽發給入境證一張。 航空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該證送交台灣之申請人。至於如何向申 請人收同代繳之證費,則由航空公司自行安排。

(三)凡由英國駐台灣領事館於撤銷前發出之簽證,如尚未盡期者,則仍屬有

(四)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國 籍人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外僑事務科或聯 邦事務科申請,惟申請書必須載明下開資料:(甲)姓名、國籍、出生地點及日期、 職業;(乙)護照號碼、簽發地點及日期、期滿日期;(丙)台灣地址;(丁)擬在 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間;及(戊) 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址。

(五)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 作爲憑證。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面連同其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 定之簽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六)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與本佈告第二段所述者相同,推車 請人必須呈遞一式三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經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 人擬同時前來香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進行申請。

(七)關於上述各項詳情,如有疑問,可逕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之詢問處查 詢(地址: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廈十五樓;電話:五——四五六〇六五内綫 二三六或二三七號)。

台灣入出境手續

台北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入出境手續作再進一步簡化,凡旅居港澳僑胞,在 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原在台有戶籍而居住港澳濶三年,並領有港澳身份證,須經常 來台的,可申請」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

該證内附有入出境查驗單十張,持用該證僑胞在一年以内,可隨時辦理入出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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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新規定

(第十篇)

簽,申請加簽時只要填寫加簽申請書一份,檢附該證,直接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 合服務中心辦理。

港澳僑胞領用一年效期入出境證及申請加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在台原有戶籍而居住港澳滿三年

,並領有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者,得申請「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僑 生及初次申請入出境者,不得比照辦理。

(二)本證效期爲一年,在一年效期以內得隨時申請入出境加簽,經加簽後,亦 可持憑入出境。

(三)本證之申請及換發,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加簽,應與具加簽申請書 一份(附照片乙張),並檢附原證,逕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或經由香 港華僑旅運社函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四)採用本證僑胞,如有同行十三歲以下子女,應依規定另行申請入出境證。

(五)本證之申請換發及每次申請加簽,均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四十元。

(六)持用本證僑胞,請在台北國際機場入出境。

(七)使用本證入出境查驗,離境申報、辦理過境等仍照現行規定辦理。

中國海關新規定

香港澳門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限量表

爲了方便港澳同胞回鄉探親,深圳九龍海關及拱北海關,一九七五年七月十日公 佈「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限量表。

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内容是:

第一條;來自或前往香港,澳門(以下簡稱來往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 ,應以旅途和居留期間必需的自用物品爲限。

第二條:來往港澳的旅客必須將携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查驗前應當 如實地向海關口頭申報。

第三條:來往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在「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 携帶行李物品限量表」(附後】規定的範圍內,准予免稅或微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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