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第三十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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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月

商旅指導 香港出入境手續

香港出入境手續

爲便利一般商旅參考起見,茲將有關香港最新入境手續領取回港證辦法,及其他 各地領證入境及簽證手續,摘要分錄如下:

根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本港施行入境法例規定:凡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者 ,倘該身份證由發證之日期起計不足六個月者,香港移民局將不承認其爲港、澳兩地 的眞實居民,不得進入本港。凡本港居民欲往中國大陸而執重返本港者,必須事前領 得香港移民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回港證,否則將不能再送港。又由一九五八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本港居民往澳門而重返本港者,亦需持有回港證,否則亦不得進入本

華籍居民居留

曾經在港連續居留七年的華人,有權在港居留及有權隨時出外地回港。上列爲一 九七一年人民入境法案所列「華籍居民」之一項,該法案於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在 立法局已獲修正及通過。有關提出及通過的修正案,所稱「華籍居民」,係指全部或 部份有中國人血統,而且曾在任何時間,通常居港已連續七年之久者。所謂「通常居 留」本港的時間,包括偶然短期離港旅行的時間在内,但不包括在港服刑期間,或非 法在港居留的時間。

依照修訂法案-「華籍居民』依法有權隨時進入香港及居留,而且紙有三種情形 下始會被令出境。(一)有嚴重罪案被法庭建議驅逐出境;(二)被法庭建議遞解出 境;(三)或危害本港内部安全等,始由港督會同行政局還解下出境。

這些修訂案,除關於身份分類者外,其他的是關於移民事務行政及管制措施的。 經過修訂之後,受法案所管轄的人士是分爲:(一)香港人,(二)華籍居民(三 )居住本港的英國人,(四) 英國人,(五)外僑,(六) 非在香港出生及並非爲英 國本土或殖民地人士的英籍人等煩。

「香港人」是指在香港出生或歸化人士及其妻兒,他們可隨意進出香港,且不受 遞解出境。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人,一面,則指通常在香港居住七年的英國人,他們亦像

(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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