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夭年任 第三十四

商旅指導

香港稅務

無人繼承時,則最後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紙限於對上之四月一日至停業日期之間內 所賺溢利。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之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由代理人經營之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之溢利,均 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以非居港人士名義或其代理人名義徵收。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實 ,稅務局可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追討此項稅歎,亦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保留足够致項以備繳稅。

居住本港之代銷人每三個月須將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之銷售總額呈報稅務局長一 次,並繳付該額百分之一與稅務局長,如得稅務局長同意時,可繳付較小之稅歎。

如一個在本港居住人士與一個非居港人士交易,而交易之方法令居港人士無從 獲利或所獲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業商號可得之溢利時,則該業務可被視爲此非居港人 士在本港經營之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爲代理人。

"居港人士在本港從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之眞確溢利若無法確定時,則稅務局 可根據其在本港之營業額,以一合理之百分比率,計算其所獲浴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之總行設在香港以外之地方,而其帳目未能表示該行在本港永久 性辦事處之眞確溢利者,則在課稅方面,該註港分行之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之,即 香港分行之溢利所佔各地總溢利之比率,等于香港分行之營業額所佔各地總營業額之 比率

豁免及扣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之公司所分派之股息,及已在其他人士名義下徵收利得稅之崴 項(如:合股經營股東所佔之溫利】將不作爲該股息或歎項收受人之應評澄稅利論。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爲賺取應評稅溢利而付出之各項開支費用均可得予扣除 其中包括。

(一)爲賺取該溢利而舉借之欸項之利息,及租用之屋宇或土地之租金;

(二)壞帳(日後所追討得回之帳款將作爲入息論】;

(三)爲賺取該浴利所用之用具、樓宇、機器等之修理費:

(四)爲賺取該溢利所用之專利權或商標注册費;

(五)科學研究費用及專門教育之支出,但受某等條文限制;

(六)僱主每年供與核准員工退休基金之歎項,但代每一僱員付出數目不得超過 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內薪額之百分十五。

在計算溢利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家用或私人費用及任何非爲賺取該溢利而付出之款項

(二)資本之損失或取回,增進資產效用或價值之支出,及任何資本性之支;

(三)可由保險或賠償合約獲得之賠歎:

(四)非爲賺取陔溢利用之樓宇其租金及有關費用;

(五)根據稅務條例繳納之各種稅歎(替僱主付出之薪俸稅除外);

(六)合股營業所支與股東之薪酬,資本利息或借欸利息。

如納稅人紙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份可扣除之管理費用 轉帳,作爲本港分行或附屬公司之費用, 則此項轉入之費用在計算香港稅項時,亦 可予以扣除 惟扣除之數顧限於在課稅年度之基期內用於賺取應在本港課稅之溢利

虧損: 由於評稅基期之改變,納稅人於某一課稅年度內虧損之數可帶入下年度 ,而與下年度之浴利抵銷,但如某公司所經營之行業多於一種,則某一行業虧損之數 可與另一行業之溢利抵銷。個人營業有虧損且申請繳交個人入息稅者,其虧損之數可 由總入息內扣除。

於評稅基期宣佈改變時,未獲准扣除之虧損數可與將來之溢利抵銷。

折舊免稅項目

工業樓宇及建築物

爲興建工業樓宇建築物以供指定之行業用途而付出之資本性開支,可獲特別兔 稅額,有關之行業爲交通事業、船塢、水電事業、商品之製造、加工或貯藏業、在製 作所或工廠內從事之行業及農業等。在付出該項支出之課稅年度内,可獲該資本性開 支百分之二十之期初免稅額,每年又可獲得該項開支百分之四之免稅額,直至該項支 出全部被註銷爲止。如該資產中途變賣,則根據該資產之賣價及變賣時折餘價值之差 額,分別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補償額。

商業樓宇及建築物

任何樓宇成建築物,如非爲工業樓宇或工業建築物而係用作經營行業、事業或商 業用途者(用作商品盤存者除外),均可獲重建免稅額,即每年可減免建設該等樓宇 或建築物之資本支出之百分零點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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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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