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理學院:
學士學位〔理學士) 碩士學位(理學碩士
博士學位(理學博士)
(丙)社會科學學院:
(丁)工商管理學院;
學士學位(社會科學學士)
碩士學位(社會科學碩士〕 博士學位(社會科學博士】
學士學位(工商管理學士) 碩士學位(工商管理碩士〕 博士學位(工商管理協士)
(戊)各學院:
碩士學位(哲學碩士】
博士學位(哲學博士)
三、除本條第四款另有規定外,凡本大學學生於入學後,最少須修畢四年課程, 否則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四、大學教務會得依據下違例外情形豁免第三歎之規定——
(甲)如學生會在大學教務會認可之其他大學修業,則其修業期間可作爲本 大學學士學位攻讀時間之一部份:
但如該生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A)該生在入學後,最少須在本大學修業二學年,其中一年爲畢業 年;及
(B)該生以大學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其他大學修業之期間合計不 少得於三學年。
五、大學教務會對於經其認可之其他大學所發給之各科成績證明書,得予接納, 並豁免有關學生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各該科考試。但其畢業年之學位審定課程考試 ,則不在豁免之列。
六、除本條第一〇及第一一欸另有規定外,凡攻讀碩士學位審定課程,或從事 審定研究工作之學生,於符合有關學士學位之條件或依照本條第九款規定獲准入學爲 研究生後,須攻讀或研究最少十二個月,始得授以碩士學位。
七、除本條第一〇欸及第一一歎另有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以哲
學博士
涛年輕 第三十田
法規新編
1977
(甲)於符合有關學院學士學位之條件或依照本第九款規定獲准入學爲研 究生後,會從事審定研究工作,爲期不少於二十四個月;及
(乙)會著作論文,對於學科之知識與瞭解,有卓越貢獻,並能發現新論 據,或運用獨特判斷力,以證明其有創新能力,而經考試委員予以證 實者。
八、除本條第一〇款及第一一款另有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投以文 學、理學、社會科學或工商管理博士之學位——
(甲)本大學畢業生而有七年以上之資歷者;及
〔乙)各考試委員均認爲該人對於學科有卓越貢獻者。
九、(主) 任何人士如曾在其他大學畢業,或會爲崇基學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 院之註冊學生,而在本大學創立前已取得此等書院所頒發之文憑或證書者,得豁免受 本大學入學條件之限制而獲取錄爲研究生,並得依本大學規程及其附訂命令及規則之 規定,進修碩士或博士學位。
(2)任何人士,如
【甲】曾在專上教育機構修畢課程,並持有相等於大學學位之專業或同等學 歷者;及
(乙)符合本規程及其附訂命令及規則所定之其他條件者,
經大學教務會核准後,得豁免本大學入學條件之限制而獲取錄爲研究生。 一〇、大學教務會得建議將某學院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授予本大學任何教職員 爲達到此目的起見,並得豁免讓人進行有關頒授是項學位之條件,惟是項學位之考 試,則不在豁免之列。
二、對於增進某門學識有特殊貢獻,或理應獲頒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之人 士,大學校董會得建議豁免上課及考試之規定,而授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 但獲頒是項榮譽學位者,不得因此有享有執業權利。
一二、大學校董會非經榮譽學位委員會之推薦,並加以審查後,不得建議頒授榮 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榮譽學位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E)
(乙)校長;
·
(丙)各成員書院院長
(丁)大學校董會主席;
(戊) 由大學校董會提名之校董二人;及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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